刑事执行检察处负责指导全疆检察机关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及监管活动的执法监督工作;立案侦查或参与办理发生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在全省有影响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案件;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监所检察工作的请示,制定监所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下设监狱劳教检察科、看守所检察科、侦查科、驻省看守所检察室。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以及监所检察的《四个办法》,(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监所检察的职能分为四个方面,即监狱检察的职责、看守所检察的职责、劳教检察的职责、监外执行检察的职责。具体列述如下:
(1)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6)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对刑事执行机关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8)对刑事执行职务行为监督;
(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10)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11)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12)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