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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职能简介
时间:2018-02-26  作者:  新闻来源:SRC-2004604162  【字号: | |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统一全区检察机关思想和行动,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下级检察院相关业务进行指导,贯彻落实检察工作方针、总体规划,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照法律规定对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依照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五)对自治区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对报请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追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六)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负责对全区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负责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九)负责应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对监狱、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监狱、安置教育机构、看守所等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十)受理向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工作。

(十一)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负责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和司法解释建议。

(十四)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全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

(十六)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组织全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合作,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十九)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检察业务资料的编译工作。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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