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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乐检察:公益诉讼撑起“文物保护伞”
时间:2020-08-22  作者:  新闻来源:新疆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博乐检察:公益诉讼撑起“文物保护伞”

  

  

  

  

  

  历史不能重来

  文物古迹作为历史的载体

  一旦遭到毁灭,亦是无法再生

  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应担负起文物保护的新使命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  

      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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