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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妻擅自变更保险合同 法院判恢复投保人权益 谁动了我的保险?
时间:2018-08-10  作者:本报记者 程佳佳 通讯员 刘丹  新闻来源:新疆法制报  【字号: | |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购买的保险被变更了投保人,之后又办理了退保手续。”库尔勒市市民王某称,2017年年底,他因此事多次找某保险公司沟通未果,便一纸诉状将其起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诉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恢复他的保险合同权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2005年,王某在库尔勒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投保期限20年。合同签订后,王某每年如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1700余元。

2017年10月,王某得知自己购买的保险被变更了投保人,并且办理了退保手续。他立即前往保险公司了解情况,原来,2012年,王某的前妻李某来到保险公司,擅自将投保人变更为自己,并办理了退保手续。而保险公司一直未将此情况告知王某。

案件受理后,因本案与李某有利害关系,法院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庭审时,保险公司出示了有王某签名的《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辩称是王某本人办理的变更投保人手续,并由本人签名。

李某辩称,当时其和王某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变更投保人手续,其作为变更后的投保人,有权利办理退保手续。

王某当庭质证,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非本人签字,也当庭否认李某的陈述,称自己从未同意该份保险归李某所有,也并未去保险公司办理过投保人变更手续。

随后,保险公司申请笔迹鉴定,经鉴定,《个人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上的签名并非王某所签。

面对鉴定结果,保险公司和李某表示愿意调解。6月22日,承办法官主持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将退保时保险公司退还的10500元保费返还,王某将欠缴的保费补齐,保险公司恢复王某的保险权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法官说法

保险合同是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是保证投保人保险权益的法律依据。变更投保人需要原投保人、保险公司、变更后投保人共同协商一致方才有效。本案中,保险公司及第三人均无证据证明王某是在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变更投保人手续,故变更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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