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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部门决算公开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单位概况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对自治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12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指导自治区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14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16组织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组织自治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19翻译、编辑少数民族文字法律、法规、资料等。

20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22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警务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刑事执行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处、检察技术处、计划财务装备处、自治区纪委驻检察院纪检组、纪检监察处、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包括: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决算、所属单位决算等。

纳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名单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备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2

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3

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

 

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检察分院

 

6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7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8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9

新疆检察官学院

全额事业单位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参公事业单位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

 

 

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第二部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三、收入支出决算表

四、收入决算表

五、支出决算表

六、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基本建设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六、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十九、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

二十、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

二十一、资产负债简表

二十二、资产情况表

二十三、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表

二十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及说明。

(备注:以上二十四张报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收入总计18174.72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15754.06万元,为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经营收入602.34万元,为检察官学院培训费收入。其他收入1804.41万元,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

2016年部门支出总计14498.77万元。包括基本支出10864.29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025.68万元。项目支出3061.29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955.71万元。经营支出573.19万元,为检察官学院培训费支出。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反映的是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自治区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因此,财政拨款支出数与《收支决算总表》中仅反映本年收入情况的财政拨款收入数存在差异。

二、部门收入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收入总计18174.72万元,其中:2040401项行政运行8811.76万元;20404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49.6万元;2040403174.03万元;2040404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479万元;2040405项公诉和审判监督180万元;2040406项侦察监督72万元;2040407项执行监督141.93万元;2040408项控告申诉57万元;2040450项事业运行38.99万元;2040499项其他检察支出6342.93万元;2080504项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28.75万元;2080505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998.72万元。

三、部门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支出总计14498.77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包括基本支出10864.29万元,其中:2040401项行政运行9220.34万元;2040403项机关服务177.49万元;2040450项事业运行38.99万元;2080504项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428.75万元;2080505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缴费支出998.72万元。项目支出3634.48元,其中:2040402项一般行政管理事务449.6万元;2040404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529.73万元;2040405项公诉和审判监督180万元;2040406项侦察监督72万元;2040407项执行监督141.21万元;2040408项控告申诉57万元;2040499项其他检察支出2204.94万元;

四、部门结转结余情况说明

12016年上年结转结余3044.42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结余585.58万元,2040401项行政运行536.01万元;2040403项机关服务49.58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2458.84万元,2040404项行政运行50.73万元;2040499项机关服务2408.11万元。

22016年结余分配48.85万元。

32016年年末结转结余6671.52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其中:基本支出结转结余173.55万元,2040401项行政运行127.43万元;2040403项机关服务46.12万元,。项目支出结转结余6497.97万元,2040407项行政运行0.72万元;2040499项机关服务6497.25万元。

五、部门“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三公”经费决算总数为138.33万元,其中:因公出国经费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费决算134.56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用0万元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运行支出134.56万元;公务接待经费决算3.78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口援疆省(市)调研、考察人员及全疆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接待费用。公务用车保有量117辆,国内公务接待批次72批,国内公务接待人次311人。

2016年会议费支出18.51万元,主要是全疆检察工作会议经费、全疆检察机关党风廉政会议经费、西北地区相邻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防协作会议经费等。

2016年培训费支出165.91万元,主要是全疆检察机关涉密专业计算机培训班经费、全疆检察机关严打专项培训经费、全疆检察机关华东政法培训经费、全疆检察机关哈语业务培训经费等各类检察机关业务培训费用。

2016年我院按照中央压缩“三公”经费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6年我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421.64万元,2016年决算数138.33万元,比预算数减少283.31万元,减少67%。其中因公出国经费预算0万元,决算0万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预算为396.81万元,决算为134.56万元,减少262.25万元,减少66%。减少原因主要是当年我院减少了车辆维修维护、运行成本。公务接待费预算为24.83万元,决算为3.78万元,减少21.05万元,减少85%。减少原因是按照厉行节约从严控制了招待费支出。

六、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分析说明

(一)综合收支与上年度决算对比情况

    2016年部门收入总计18174.72万元,2015年部门收入总计14891.04万元,2016年对比2015年收入增长3283.70万元,增长18%。收入增加主要原因是区院本级增加了电子检务工程项目款。

2016年部门支出总计14498.77万元,2015年部门支出总计14699.93万元,2016年对比2015年支出减少201.2万元,下降1%。支出减少主要原因:一是2016年退休人员转社保,相应的退休费减少;二是2016年我院按照中央压缩厉行节约经费的要求,从严控制各项经费支出。

(二)财政拨款支出与年初预算对比情况及增减原因分析说明(预决算差异分析)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12981.39万元,年初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0340.9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对比年初预算增加2640.43万元。主要差异分析:12016年年初预算工资福利费支出4552.57万元,财政拨款支出6752.58万元,对比增加2200.01万元。主要是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2016年年初预算商品和服务支出1694.32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486.89万元,对比减少207.43万元。32016年年初预算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2251.54万元,财政拨款支出1752.45万元,对比减少499.09万元。主要是退休费减少。42016年年初预算项目支出1842.53万元,财政拨款支出2955.71万元,对比增加1113.18万元。主要是增加电子检务工程费用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含各直属单位)履行一般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维持机关运行,用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合计支出1520.65万元,其中行政单位1448.32万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72.32万元。

(四)部门国有资产占用和国有资产收益征缴情况说明

    2016年部门国有资产占有车辆数合计11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3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16辆,单价5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5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1套。2016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29.03万元,为本级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房屋出租出借收入。

(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说明

    2016年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使用情况说明如下:

1、二审死刑案件专项业务补助经费。根据2006年自治区党委常委第7次会议纪要精神安排,全疆检察系统每年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必须的专项经费。2016年本院公诉三个处,在办理死刑二审案件时涉及到差旅费、交通费、邮电费等相关办案成本,此项经费有力地保障了全疆死刑二审案件的顺利开庭。

2、大要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2016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坚定执行中央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通过会议、展览、警示宣教片的方式不断加大对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力度,从而达到从思想根源上启示、教育的作用,将举办多期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讲座,并选派人员到兄弟省院交流学习,对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将起到积极的影响作用。

3、换装、交通补贴、专线租金专项补助经费。2016年我单位规范了全疆检察人员服装统一、加大了办案力度、确保换装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按照财政预算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与全疆各地州建立二级检察专线网络及通信专线的网络租费专线租金。保证了与全疆各地州检察机关的网络与通信畅通。

4、机关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助经费。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号)发放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从20131月份开始,加班津贴建议在年初预算中安排,由单位统筹发放。2016年此项目经费严格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自治区检察院落实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执行范围和考勤发放。保障机关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经费的正常发放。

5、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监督经费。2016年我单位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变更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以及对超期羁押监督工作的指导;负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的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指导。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工作监督。

6、培训及法警加班特勤津贴补助经费。自治区党委政治委《关于落实新党常[2006]16号纪要有关培训经费问题的报告》(新党政法[2007]8号文件),对全区检察系统干警每年进行教育培训。培训计划、科目及人员名单报送政法委审核备案。自治区检察院负责全疆具体培训工作。2016年培训人数占实有人数的51%,占业务总人数的60%

7、受理举报刑事申诉补助经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保障对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等权利的行使,树立和提升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形象,对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专项工作经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为群众举报或咨询服务提供更大方便

8、电子检务工程专项经费等。新疆自治区电子检务项目是围绕检察院业务而展开的各种保障和服务,是国家政法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项目的建设,是信息时代加强全疆检务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政权建设,直接推动检察机关管理方式的规范与创新,减少检察机关管理成本,降低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强度与工作时间,具有深远的意义。根据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结合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电子检务工程的能大力推进检察机关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与应用,加快实现检察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全面提升检察机关依法查办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提高侦查办案能力,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提高维护社会稳定能力。2016年自治区检察院电子检务项目已步入前期安装、调试阶段。

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说明

2016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专项资金共6191.53万元,分别为:二审死刑案件专项业务补助经费、大要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换装、交通补贴、专线租金专项补助经费、机关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助经费,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监督经费、培训及法警加班特勤津贴补助经费、受理举报刑事申诉补助经费、电子检务工程专项经费等。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预算法》和自治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自治区坚持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编制预算的总要求,我院严格按年初部门预算执行2016年度项目支出,并结合当前检察工作实际,我院及直属单位对近年来所有项目支出进行了梳理,按照“固定、整合、保留、撤销”等进行了分类。 

2015年预算相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及各直属单位工作实际,2016年项目支出新增电子检务工程项目资金4049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电子检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新发改高技[2015]908号),同意建设全疆检察系统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其中自治区级1个、分州市级16个、县级104个检察院。建设内容为核心网络升级改造、检务业务服务器、数据存储、安全设备、系统软件、远程视频提讯室和侦查指挥室建设,以及电子检务软件的开发与部署。

八、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 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除自治区财政厅之外的上级单位拨款(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拨业务补助经费)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六)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方面的人员经费和用于办公、水电等方面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维修租赁、执法部门办案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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