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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开听证让事更清、理更明、法更透
时间:2023-06-08  作者:  新闻来源:叶城检察  【字号: | |

近期,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对冒名顶替结婚登记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的检察建议进行了公开宣告送达。此做法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监督的严肃性和透明度,也有效提升了检察建议的认可度和接受度。

2021年4月27日,被害人海某向叶城县公安局报案称,吐某甲涉嫌重婚罪。叶城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经侦查取证后向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3年4月,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吐某甲涉嫌重婚案中发现,吐某甲以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于是将线索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介入调查。

调查发现,2003年8月24日,吐某甲在没有向叶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婚姻登记必备材料情况下,便与第一任妻子孜某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女。2008年3月6日,吐某甲与妻子孜某通过叶城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2008年6月3日,因没有户口,吐某甲冒用已婚吐某乙的身份证号伪造自己的身份证、户口本,并与被害人海某在叶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两个月。2008年8月21日,吐某甲与被害人海某签订了书面离婚协议书,但没有向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也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后,双方再无联络。2009年1月,吐某甲在叶城县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013年9月2日,吐某甲在没有与被害人海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隐瞒与第一任妻子通过法院离婚的事实,到民政局以结婚证丢失为由与第一任妻子孜某在叶城县民政局补办结婚证共同生活至今。2021年4月,被害人海某与他人去叶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显示其已婚,丈夫为当时吐某甲冒用的吐某乙,因其与事实不符,被害人向叶城县公安局报案。

检察官通过调阅民政局婚姻登记原始档案,与相关涉案人员谈话,前往当事人所在地取证,复印刑事侦查卷的相关证据等方式开展调查核实,并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代表、律师代表、叶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员以及相关当事人召开公开听证会。

经调查核实,吐某甲确实于2008年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与被害人进行了婚姻登记,到2013年吐某甲以结婚证丢失为由,故意隐瞒与第一任妻子孜某通过法院离婚的事实补办结婚证。2019年,叶城县民政局根据原始结婚登记档案的身份信息,将被害人海某与被冒用人员吐某乙的结婚登记信息补录到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导致被冒用人员吐某乙在民政部婚姻登记系统里有两条存续“婚姻”信息。如不删除上述被冒用的结婚登记信息,被害人无法申请婚姻登记。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基本案情、调查取证情况,申请人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诉求,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组成的听证员团队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实,结合案件事实、法律、政策规定,各自发表支持或反对本案的观点。

本次行政听证会,有利于矛盾的顺利解决,避免了缠访缠诉。当事人对检察机关严谨的办案理念和主动监督调解的态度给予了充分肯定。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听证会结束后,叶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仪式,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人民监督员、县人大代表、以及律师代表参加,叶城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开宣告建议叶城县民政局依法撤销本案中被冒名结婚登记记录以及吐某甲隐瞒与第一任妻子孜某补办的结婚登记,叶城县民政局当场签收检察建议,并表示及时落实。

检察机关以公开听证方式办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等人在场的情况下,向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确保检察建议内容落地见效,公开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整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真正把检察建议做成了刚性,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职,针对以冒名顶替方式办理结婚登记现实中法律救济不畅的难题,发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职能,协调各方力量,畅通解决冒名顶替婚姻登记纠纷法律救济渠道,依法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达成共识,用心化解争议,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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