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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七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时间:2021-06-07  作者:  新闻来源:法律政策研究室  【字号: | |

详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七起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7件检察听证典型案例,为全区检察机关加强公开听证工作、规范办案提供指引。

检察听证典型案例

1.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推进“禁塑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案

2.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盲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案

3.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办理裴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公开听证案

4.昌吉州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公开听证案

5.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李某申请修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检察监督公开听证案

6.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拟不起诉公开听证案

7.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某公司虚开发票立案监督撤案公开听证案

01案例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督促推进“禁塑令”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禁塑令  白色污染治理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相继制定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禁止、限制使用塑料制品的种类及时间节点。但辖区内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等多行业、多部门仍普遍存在违反“禁塑令”的违法情形。对此,相关职能部门未严格依法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2021年3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新市区检察院”)在走访调查中发现,辖区内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行业普遍存在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和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部分乡镇存在随意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含大量塑料垃圾)的问题,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听证准备。听证会前,新市区检察院针对发现的问题与各行政机关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但因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有重叠、有交叉,单独沟通对接不能充分明晰各行政机关的具体责任分工,因此邀请自治区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以及律师代表作为听证员,邀请四家行政机关代表参加公开听证会,旨在厘清各行政机关职能分工,推动“禁塑令”在新市区有序推进。

听证过程。听证会上,各行政机关针对需要听证的问题逐一进行发言,介绍了“禁塑令”在辖区的开展情况,并对各自职责逐一进行阐述,同时也提出了各自在“禁塑令”工作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各听证员针对案件及行政机关代表的发言积极提问并发表了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行政公益诉讼听证会的工作模式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予以了肯定,并提出要进一步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加强普法宣传等意见。各行政机关参会代表在听取了听证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再一次进行表态发言,表示会后将着力推进“禁塑令”在本辖区有效实施:一是由相关单位牵头召开工作推进会,对各责任单位进一步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加快“禁塑令”在我区的推行落实进度;二是成立联合检查组,加大对各行业违规使用塑料制品情况的检查;三是充分利用基层网格化工作优势,发挥好辖区200余名网格员的宣传监督作用,确保“禁塑令”在本辖区有效落实。会后,新市区检察院共向七家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

听证效果。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及时召开了“禁塑令”工作推进会、提醒会,通过宣传引导、现场检查、监督抽检、执法溯源,取得了好的整改效果。截至目前,该区26家大型商超及内部店铺均已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吸管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相关行政机关已监督下架退回不合格食品购物袋1131公斤,对1家塑料制品生产企业、5家大型超市和7家销售商户进行质量抽检,立案2起,罚没款2311元。同时针对随意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含大量塑料垃圾)的问题出动人员118人次,大型机械2台,清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10处,清理垃圾55吨左右。

【典型意义】

塑料污染问题日益严峻,治理“白色污染”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环境问题。检察机关针对辖区内多行业、多部门普遍存在违反“禁塑令”的违法情形,而行政机关在“白色污染”治理中因存在职能交叉、权责不清等问题而未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情况,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厘清相关行政机关责任,加强部门间联合执法,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合力,共同推动“白色污染”问题扎实有效整改,破解行政执法难题。新市区检察院密切关注重大民生问题,在深入调查核实、召开公开听证会基础上,向七家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对治理“白色污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公开听证形成强大合力。“白色污染”防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工作,涉及行业多、监管面广,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通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进一步厘清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树立了保护公益分工不分家的履职观念。将检察机关、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体现了检察机关阳光执法、公正司法的办案理念,积极推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治理好辖区生态环境。

二是公开听证有效帮助扩大监督范围。在充分采纳参考各行政机关参会代表和听证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作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书,在向四家参会行政机关公开送达的基础上,又向行政机关、听证员建议应当履职的三家行政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凸显了公开听证会有效帮助扩大监督范围、促进办案的实际效果。

三是行政机关合力整改推动建立长效机制。收到建议后,行政机关召开“禁塑令”工作推进会、提醒会,针对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多措并举,通过加强宣传力度,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加强源头治理,严格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帮扶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助力生产等方面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有效治理了辖区内存在的“白色污染”问题。

四是推动上级院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鉴于乌鲁木齐市范围内均存在“白色污染”治理未依法履职监督管理的问题,上级检察院以新市区检察院系列案件办理为切入点,在全市七区一县范围内,推进相关案件的办理,从更高层面、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促进“白色污染”社会治理,确保“禁塑令”真正落地生根。

02案例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开展盲道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盲道治理 弱势群体保护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天山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乌鲁木齐市的中心城区之一,辖区总面积223平方公里,建成区面积65.46平方公里。作为老城区,存在人口密度大、道路规划与其他区县相比较为狭窄、停车位少等问题。天山区解放北路、健康路、中山路、五星南路等多处路段,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盲道地砖损坏、被阻车杆或者岗亭隔断、被车辆违法占用等情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走访调查中发现上述线索,遂决定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调查核实。检察人员通过通过实地勘验、谈话询问、现场拍照等方式,发现共计46处盲道存在被损毁、被占用的问题。检察人员模拟视障人群出行,发现以上路段的盲道无法正常通行,给视障人群的出行造成了安全隐患,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无障碍建设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对特殊群体权益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作为辖区城市道路维护管理机关,依法负有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和保障正常使用的法定职责,但该单位未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履职,致使视障人群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听证准备。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确保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同时深化检务公开,通过办案引起公众对视觉障碍群体权益保护的重视,天山区检察院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在听证前,检察官同行政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了解了行政机关履职情况,充分听取了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盲道治理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在听证员选任过程中,明确应当选取作风正派、品行良好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人员担任听证员,从而更好地凸显案件的社会效果。经研究最终确定5名听证员,其中市人大代表2人、律师代表1人、人民监督员2人。

听证过程。2021年3月12日上午,关于盲道治理公益诉讼的听证会在天山区检察院听证室召开,5名听证员和1名行政机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听证。听证会上,主持人宣布了听证会纪律要求,检察人员介绍案件背景、办理情况,行政机关代表进行了陈述与申辩,听证员围绕案件情况进行了提问,行政机关代表发表了关于此次听证的最后陈述意见。

评议意见。5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指出“盲道”是专门为方便视觉障碍群体出行、平等参与公共活动设立的便捷通道,盲道使用不当、设施维护差等问题需要引起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听证员形成一致意见,同意检察机关就盲道治理问题,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盲道设施的整改和功能提升,推动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监督意见】

天山区检察院在听证会现场向该区城市管理局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其履行法定职责,对辖区破损盲道进行维修和保护,对被占用的盲道进行恢复。区城市管理局接受检察建议,表示将尽快进行整改。听证员表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没有就案办案,而是仔细分析视觉障碍群体保障不到位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点带面多方面为保护弱势群体权益贡献力量,值得肯定。

听证会后,天山区城市管理局对检察建议提出的盲道被损毁、占用的问题点全部予以了整改修复,并以此为契机开展专项行动,对辖区内盲道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共计规范停车场5处,维修损毁盲道59处,查处占用盲道行为525处。

【典型意义】

针对易被忽视城市盲道维护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主动履职开展调查核实,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方式征求各方意见,精准查找问题根源。以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并公开送达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点”带“面”引起社会公众对特殊群体权益的重视。

一是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公开透明价值,在听证中展示证据、对话交流、释法明理,提升检察监督质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强调,“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战略性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运用检察职能参与国家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创新,也是制度建设的再完善”。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听证,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更有助于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做到化繁为简,定分止争。邀请行政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参加,就听证焦点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阐述观点,对相关争议问题及时作出反馈,增强了检察监督的透明度。

二是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优势,提升司法公信力。城市盲道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本案中,检察机关借助外力,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在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同时,也强化了听证员参与的作用。通过听证员在公开听证过程中的提问和发表意见,引导行政机关及时发现问题,更加精准把握盲道治理的症结所在,推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三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作用,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职责,促进社会治理。以公开听证查清的事实为基础,检察机关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同步跟进监督。区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对检察建议全部接受,表示尽快整改,体现了行政机关对弱势群体特别是视觉障碍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视,展现出对检察建议公信力的尊重与认同,为推动共建共治共享提供了有益借鉴。

03案例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检察院

办理裴某某申请司法救助刑事被害人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异地司法救助  跨省协作  远程视频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裴某某,女,1957年10月27日出生,农民,系甘肃省甘谷县人。

被害人李某某(申请人之女、殁年26岁),2010年3月30日在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打工期间,遭抢劫杀害,其父于20天后服农药自杀,母亲和奶奶无业,两个弟弟辍学,其家庭因案陷入困境,案件至今未侦破,亦未获得民事赔偿。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跨省互动、精心谋划,做足听证准备。一是独山子区检察院通过实地调查、走访,掌握案件基本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人民监督员以及侦查人员等5人担任听证员,确保听证公正性。二是按照公开听证会程序,需要当事人参加并进行情况说明、现场问答、最后陈述。因申请人远在外省、年纪较大,且考虑疫情防控因素,决定运用跨省远程视频会见方式召开听证会。为此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判,结合案件特点,制定听证方案,并多次进行桌面推演。经逐级请示并获得上级检察机关支持后,积极主动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人民检察院沟通联系,并派专人赴甘谷县联动调查、核实情况。同时,新疆、甘肃两地检察院技术部门通力合作、多次调试远程视频系统,在公开听证会召开前顺利联通视频信号。

远程视频、规范有序,确保听证质效。2021年4月20日,独山子区检察院、甘谷县检察院远程视频公开听证会如期举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等听证员以及救助申请人、甘谷县检察院检察官分别在新疆、甘肃两地参加。独山子区检察院检察长主持听证会。经过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申请人陈述、听证员现场提问与发言、听证评议、总结讲评等环节,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意见。

用心反馈、总结宣传,做好听证后续文章。案件公开听证会后,经报请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决定两级院联合救助,给予申请人共计5万元司法救助金。为保证救助申请人及时得到救助金,采取电子汇款、委托甘谷县人民检察院代为发放的方式进行。

4月28日,甘谷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主持了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之后,独山子区检察院将听证决议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听证员进行反馈,并总结提炼听证经验,加大司法救助案例宣传。

【典型意义】

针对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以及申请人年老体弱、远在外省的情况,检察机关积极想办法、拓思路,主动求协作,谋定而后动,采用“抓两头促中间”方式,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运用“智慧检务”召开听证会成功办理了司法救助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增强检察办案透明度,为司法救助案件办理奠定基础。采用跨省互动、远程同步、异地救助的方式,检察长亲自主持,邀请社会各界参加,能动融入社会综合治理,积极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增强公开听证公信力和监督效能。听证准备阶段,事无巨细、逐项落实、多次推演;听证开展阶段,加大技术手段运用,采取远程视频连线、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依法规范开展听证,切实发挥科技强检作用,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既高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最大限度的节约了司法资源;对听证后续阶段,力度不减、有始有终,将好的案例、好的办案方式及时转化为“检察好声音”,把“我为群众办实事”最大限度落实到检察工作每一个环节,彰显司法为民的高尚情怀。 

04案例

昌吉州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办理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县应急管理局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  网络直播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3日12时40分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承建的某花苑一期住宅楼施工现场在进行外墙保温刷漆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对该事故立案,经调查认为某集团有限公司“7.3”对高处坠落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后因某集团公司未支付行政处罚款,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具备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集团公司不服,认为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违法,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不应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经查阅案卷、走访调查、询问当事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该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是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是否存在超期办案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机关作出涉案行政处罚未组织听证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玛纳斯县检察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实现精准监督,有效化解矛盾,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首次采取网络直播的形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听证准备。一是开展听证前法律辅导。向当事人详细解读听证程序和听证结论的效力,保障当事人全面了解听证的程序和作用,依法充分行使申辩、质证等权利。二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局干部共3名听证员。三是邀请上级检察院到会指导,邀请玛纳斯县法院工作人员到会旁听,本院干警10余人旁听。

听证过程。2021年3月30日,听证会在玛纳斯县检察院召开,并首次通过互联网同步直播,听证会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行。检察听证会由该院时任检察长马维新主持,按照事实调查、质证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评议、总结讲评等5个环节进行。听证会上,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与某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双方充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检察官也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向双方进行了调查核实和释法说理,最后听证员发表了听证意见。

听证结果。通过听证查明了相关案件事实。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3名听证员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形成一致意见:该案某集团公司不能提供其书面申请听证的证据材料,办案程序瑕疵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整体效力,检察机关应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同时,县应急管理局作为执法部门,在执法工作中不严谨,导致执法程序存在瑕疵,检察机关应向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积极整改。

监督意见。玛纳斯县检察院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综合审查案卷和听证情况,决定采纳听证员的听证意见。就本案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并就本案执法程序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向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监督案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可以通过检察公开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和听证员的意见,以查明案件事实。通过网络同步直播,提高检察听证办案透明度,实现法律监督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行政检察案件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部分当事人诉求强烈,服判息诉难,通过采取公开听证方式,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有利于实现精准监督,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1.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在本案中,玛纳斯县检察院依托融媒体宣传优势,在检察听证前对召开公开听证进行公告,并通过官方微博平台对听证会进行全程网络同步直播,这也是提高检察听证公开度、透明度的有益探索。

2.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中,充分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作用,既维护司法公正,又促进依法行政。一方面,针对人民法院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执行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邀请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参加听证,实现办理一案、影响一片的监督效果。另一方面,针对玛纳斯县应急管理局存在的行政处罚办案期限违反执法办案程序规定的违法情形,依法向该局制发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

3.本案申请人某集团公司系在玛纳斯县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地民营企业,通过检察公开听证形式,充分听取其对案件的意见,有利于打消其对案件公正办理的疑虑,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办案服务保障民营经济法治化营商环境,亦有利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释法说理,促进其服判息诉。

05案例

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办理李某申请修改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行政检察监督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 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4年5月患白血病,同年9月实施造血干细胞移植,花费医疗费用58万余元。在进行医疗费用报销时,吐鲁番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以最高支付20万元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只承担了19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剩余38万余元费用未予报销。李某认为依照《吐鲁番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不应有20万元的上限规定。2019年11月19日李某向高昌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超过起诉时效为由,驳回起诉。李某向吐鲁番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法院以相同理由驳回。李某于2020年12月2日向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该案案情较为疑难复杂,单从案件本身来说,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从引起纠纷的诉源来看,涉及到吐鲁番市医疗补助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问题,存在一案影响一片的社会民生保障及政府法治建设问题,在法律适用及实践运用方面有较大分歧。为推动案件的实际成效,检察机关于2021年2月25日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吐鲁番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助力案件的办理,通过公开提问、评议、发表意见等环节,通过检察官归纳争议焦点并释法说理,参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不支持监督意见。

全面评估,实质调查,探寻规范性文件的“致命点”。该案做出不支持监督决定后,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结案了之,而是从实体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做好听证前的准备工作。为此检察机关多次向自治区、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咨询,掌握政策制定的背景和本意,了解其他地州对该政策的执行情况。并对照上级制定的文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行《吐鲁番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时,擅自限制并减损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自我设限20万元,与该规定相冲突。行政行为的“硬伤”与当地的经济发展不无联系,但也为该案纠纷实质性解决奠定了基础。

耐心沟通,打开心结,拨动双方当事人“共鸣弦”。申请人原系人社局工作人员,对政策比较了解,其也表达了为“权”而非为“钱”的诉求,而行政机关则表示,公务员在吐鲁番市是一个大群体,政策的执行并非只针对其一人,受当地经济发展桎梏,无法满足其诉求,为此双方矛盾陷入了僵局。检察机关了解到情况后,找到双方利益平衡点,一方面,耐心细致跟申请人做工作,让其换位思考当下受经济发展影响下执法的困境和无奈,同时表示会竭尽所能维护其以及全体公务员群体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与行政机关沟通,阐明法治社会依法行政的要求,用发展眼光看待权利与经济的关系等。经过检察机关不断沟通,双方均能推己及人,表示愿意通过听证打开“心结”。

借助外脑,公正评价,形成科学合理的“争议点”。该案不仅涉及到法院判决监督的问题,还涉及到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法律适用和实践运用的冲突需要搭建一个平等交流的平台,并借助外脑进行评价。为此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本案听证员。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将本案涉及的所有问题进行一揽子解决,争议焦点确定为: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2.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3.李某的合法利益是否受到侵害?如受侵害,则如何救济?听证会上,针对以上焦点问题,双方进行了激烈地论辩,听证员则以“第三方”角度,客观、公正、理性的对案件进行评析。最后得出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但李某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建议吐鲁番市医疗保障局对《吐鲁番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依据上位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堵塞漏洞,建章立制,促成实现医疗救助“普惠制”。经检察机关审查核实,行政机关在制定《吐鲁番地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时,未结合当地实际进行综合调研,部分条款过于笼统,在执行中因受当地社会经济影响,设定最高支付额为20万元,且未及时合理调整公务员补助标准,行政行为存在漏洞和风险。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在听证会上公开宣告送达,行政机关表示认可,并积极向市政府递交报告,由市政府于2021年5月16日出台文件,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标准。修改后仅大病中公务员医疗补助最高支付可达50万元,提高了200%,落实了一项保障全体公务员医疗看病的普惠政策。

【典型意义】

透过表面对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查,探求引起纠纷背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漏洞。并通过公开听证,形成科学的检察建议,督促政府建章立制,修改不合理的吐鲁番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规范性文件,在保障本案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促使吐鲁番市公务员医疗报销费用整体提高200%。

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因超过诉讼时效原因而无法进行实质性审查,更无法理顺纠纷背后的难点、痛点。该案检察机关没有就按办案,而是透过表面探究行政行为执法依据的漏洞,并为当事人搭建平等对话、沟通交流的平台,使行政相对人及行政机关能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充分理解双方的难处。同时,借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充分发挥听证员专业、独立、客观及社会影响力的优势,使六年多的积怨得以化解。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讲究方式方法,运用检察智慧,充分考虑当时历史原因具体问题和客观实际,助推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和完善,既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又让当事人打开心结,促进依法行政,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06案例

昌吉州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拟不起诉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不起诉  依法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2日,某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营企业)承揽建设准东-皖南(奇台段)±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并指派王某某担任该工程负责人。因当时国内无±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用地标准,加之沙漠地质条件特殊等原因,导致工程在建设过程超审批面积非法占用林地264.765亩,损失价值人民币1146000元。案发后,该公司将毁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缴纳因毁坏林地造成的全部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因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公司及直接责任人王某某均如实供述,并愿意接受处罚,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经研究决定,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

全面审查案情,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最大限度挽回损失。经审查认为,该案存在其特殊性:一是该工程是目前世界上电压等级最高、输送容量最大、输送距离最远、技术水平最先进的特高压输电工程;二是该工程是世界首条±1100千伏输电工程,无参考标准,只能以原有的750千伏高压输电工程的标准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面积,加之在沙漠施工存在流沙、渗水等外力影响,造成塔基基坑扩大,占用林地超出审批范围,系先合法审批,后超标占用,与直接非法占用林地有明显的区别;三是工程完工后,该公司已将临时占用和超占林地进行植被恢复,并经奇台县林业局验收合格,对自然环境影响降低,且已主动缴纳因毁坏林地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146000元。综合考虑犯罪嫌疑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该工程的特殊性、造成的环境影响等主客观因素,检察机关拟作不起诉决定。

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增强办理案件的透明度,奇台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公开审查此案。听证会特别邀请奇台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人担任听证员,奇台县自然资源局、招标方代表单位某建设分公司、奇台县供电公司、侦查机关等单位派员参加听证。听证会该院副检察长主持,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了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犯罪嫌疑单位诉讼代表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其侦查机关侦查员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作了说明。最后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就该案能否作不起诉发表评议意见,进行充分评议,参会的听证员均同意作不起诉。最终,检察院对该公司和直接责任人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各方均满意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审慎办理民营企业涉嫌犯罪案件,积极贯彻平等保护司法政策,对涉案民营企业、企业家进行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坚决避免办了一件案子,倒了一家企业,以保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改变追诉犯罪的固化理念,在具体办案中认真贯彻少捕慎诉理念。充分考虑个案特殊性,坚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对符合作不起诉的案件,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深化检务公开,积极推行拟不起诉案件听证制度。检察机关公开听证是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采取公开听证方式,邀请精通法律且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通过公开听证这一平台让诉讼各方及社会各界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权力处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阳光检察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效果。

把办案工作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等要求,深刻认识和尊重企业家价值,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的检察职能,积极履职尽责,对涉案民营企业家,能不起诉的不起诉,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司法办案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困难和影响,为企业家健康成长和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民营企业生产经营中的难点问题,立足检察工作建立预防和化解涉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机制,主动融入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07案例

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某公司虚开发票立案监督撤案公开听证案

【关键词】

民营企业保护  立案监督撤案  公开听证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8日,莎车县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签订棉花承包加工合同,四次向巴州某某商贸公司预支加工费60万元后,巴州某某商贸公司提供了南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6张60672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莎车某棉业公司将这6张发票接收、入账。2020年1月10日,喀什地区税务稽查局稽查中发现6张发票系不合规发票,对莎车某棉业公司处以180000元罚款并移送莎车县公安局,莎车县公安局以虚开发票罪立案侦查。2021年1月4日,莎车县某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到莎车县检察院申诉,称公司因接受不合规发票并入账被喀什地区税务稽查局进行处罚后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申请检察院对本案进行立案监督。在认真听取案件基本情况后,检察机关认为该案符合立案监督的条件并受理了该案。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立足监督职能、加强沟通协作。检察机关核实立案监督材料同前往公安机关阅卷同步进行,并与公安机关召开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介绍了案件立案依据、证据情况、处理意见,检察机关发表了对案件的审查意见、法律依据,认为莎车某棉业公司接收不合规发票并入账,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未触犯虚开发票罪。检侦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鉴于案件处理方面存在较大争议,为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检察机关决定举行听证会,对该案公开审查。

秉持公正立场、依法开展听证工作。检察机关于2021年2月25日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5人作为听证员。听证会上,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后,认为莎车某棉业公司违规接收发票并入账的行为不符合虚开发票罪的客体、客观及主观构成要件,莎车某棉业公司接收不合规发票并入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虚开发票罪,本案不应当立案,建议公安机关撤案。侦查机关代表及当事人也充分阐述了自己的意见。参加听证的听证员通过充分讨论,均同意检察机关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最终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

【典型意义】

1.通过听证会既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消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意见和疑虑,使得社会对检察工作有了更加直观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也让评议决定能更好地获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听证制度也是检察机关转变司法方式、规范司法行为、提升司法水平、接受社会监督、完善司法权力制约的重要途径和方式,从而进一步保障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2.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检察机关深刻认识“六稳”“六保”最重要的是稳就业、保就业,关键在于保企业,努力落实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标。依法慎重处理企业涉税案件,注意把握一般涉税违法行为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涉税案罪的界限,对诉求合法合理、有化解可能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等方式化解,做到检察环节应纠尽纠。

3.检察机关办理涉罪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应当充分考虑促进经济发展,促进职工就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积极做好涉罪企业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认罪认罚工作,促使涉罪企业退缴违法所得、赔偿损失、修复损害、挽回影响,从而将犯罪所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积极整改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坚持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要提出适用缓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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