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知识解答
(2018年4月16日·国监发[2018]2号)
5.决定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办理程序:
(1)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职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2)按照处分决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公职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3)印发政务处分决定;
(4)将政务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5)对于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
(6)将政务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公职人员的档案。政务处分决定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给予开除以外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