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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进行时】保护文物古迹 “检察蓝”亮起司法“保护盾”
时间:2020-05-06  作者:第八检察部  新闻来源:新疆法制报  【字号: | |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习近平总书记经常强调的这短短十二个字,重若千钧。

在历史长河中,新疆各民族文化扎根中华文明沃土,既推动了各民族文化发展,也丰富了中华文化内涵。新疆有非常丰富的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任务繁重,文物安全形势严峻。

   今年以来,新疆检察机关开展“文物古迹保护”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与文物保护部门联合对辖区内文物古迹进行全面摸排,逐项梳理问题与隐患,结合工作实际找准监督切入点,探索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促进文物保护长效机制建设,让文物说话,让历史说话,让文化说话。

                                                    “抢救”城墙遗址

   今年年初,全疆检察工作会议提出,将在我区开展“雪山冰川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和“文物古迹保护”公益诉讼专项行动。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昌路42号的巩宁城(老满城)城墙遗址仅存两段残垣。

巩宁城城墙遗址是清代乌鲁木齐所建规模最大、功能齐全的城池,是新疆多民族和谐共存的历史铁证,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历史和文化价值。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迅速成立“古城墙保护专案组”,赶往巩宁城城墙遗址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了解文物古迹级别及保护现状,逐项梳理存在的问题与隐患。

   随后,乌市两级检察院上下联动,迅速收集巩宁城城墙遗址相关材料,核实受损情况、受损原因、历年来文物保护部门对遗址的管理修缮情况,对周边设施建设情况、周边工地在文物保护控制地带施工是否办理合法手续等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积极走访相关单位和周边百姓,固定证据,精准办案。

为达到双赢的目的,乌市检察机关坚持依法监督与依法行政同向发力,与乌市文化和旅游局(乌市文物局)、巩宁城所在社区、警务站民警多次到巩宁城踏勘,共同商讨可行意见,形成保护古城墙的合力。

   近日,乌市检察院对乌市文化和旅游局(乌市文物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增设巩宁城城墙遗址文物保护标志,加装保护围栏,清理保护范围内垃圾,对文物保护控制地带内非法施工、占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加强日常监管、巡查和执法检查,加大对遗址的维护与保护力度。

在检察机关努力下,乌市相关领导实地调研巩宁城城墙遗址,并现场决定由乌市市政府拨款对巩宁城城墙遗址进行抢救性保护,并要求主管部门尽快拿出具体保护方案。

                                                      修护历史古迹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是古丝绸之路必经之地,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历史文物古迹十分丰富,拥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余处。

   按照自治区检察院统一部署,今年2月,克州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与文旅部门加强沟通协商,拉开了克州两级检察机关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序幕。

   前期摸排工作中,克州两级检察机关干警通过走访当地文旅部门、借阅文物古迹名录、询问文物古迹遗址的变迁等方式,摸清了克州境内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名称及地址,掌握了克州现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底数。

   4月11日,克州检察院组织阿图什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干警,在文物专管员的带领下,对喀喇汗王朝王廷遗址周边情况进行实地踏勘。通过沟通得知,文物专管员以每周2至3次的频率穿越近百公里的风沙区域看护遗址。但受自然灾害、环境恶化等影响,遗址面貌较从前发生了较大变化。

   干警们发现,有些遗址周边垃圾无人清理,遗址屋顶常年失修;有些遗址外围野草丛生,而野草的根系会对建筑物造成破坏。

   当天,检察干警清理了遗址周边垃圾,并向随行的文旅部门工作人员提出建议:铲除野草,拟定遗址设施修护方案。  

                                                      凝聚保护合力

   4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开展“雪山冰川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简称“新三项”)检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年初,自治区检察院充分征求并采纳了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的意见建议,咨询了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相关专家意见,制定了《全疆检察机关开展“新三项”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规定,全疆各级检察机关在文物古迹保护专项行动中,重点围绕18种情形开展监督。其中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未按照“四有原则”对文物古迹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的;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

   全疆各级检察机关将坚持以诉讼标准严格立案标准,发现对文物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书;行政机关依然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将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存在上述破坏文物的违法情形致使国家利益受到侵害,同时涉嫌破坏文物犯罪的,案件将被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通过前期摸排案件线索和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疆检察机关现已发现涉及文物古迹保护公益诉讼案件线索81件,立案24件。”自治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利岷表示,我区各级检察机关将坚持依法监督与依法行政同向发力,持续凝聚公益保护共识与合力,为文物古迹撑起法治“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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