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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不履行报告财产义务 被法院罚款5000元
时间:2019-11-19  作者:  新闻来源:新疆检察  【字号: | |

  本报哈密讯(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夏苏洋)因拒绝报告财产,近日,杨某被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罚款5000元。

  2018年9月,申请人叶某依据仲裁裁决,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名下的财产。

  哈密市中院执行局立案后,依法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

  “我名下没有财产,也没有能力还款,车是我妻子的,公司是别人的,我只是参与经营而已。”杨某拒绝履行已经生效仲裁裁定确定的法律义务,接到报告财产令后,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情况。

  法院调查后发现,杨某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收到执行令拒不申报财产。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的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的处罚。

  经法官耐心释法,杨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缴纳了罚金,并将8.7万余元案款交至法院。

  “法院落实财产申报制度,对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的被执行人,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以彰显司法权威。”该案承办法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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