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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支付宝账户进行贷款后转移钱款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18-05-25  作者:三木  新闻来源:黄埔检察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掌握了被害人谭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而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该支付宝账户中的“蚂蚁借呗”功能借款一万元,后转移至自己支付宝账户,挥霍一空。

  那么,张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呢?

  第三方平台账户例如“支付宝”整合了多种功能,其中包括借贷功能,其操作方式系输入该账户平台账号密码之后,小额信贷公司根据该平台账户的有关信息确立的贷款额度进行审核、放款,实现快速借贷。实践中,存在盗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贷款后转移贷款进行使用的行为。该种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或者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争议。小编认为,前述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上述行为未妨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

  信用卡诈骗罪保护的法益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而第三方平台账户中具有的借贷功能本质上属于小额信贷,提供借贷的公司系小额借贷公司,不属于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盗用他人第三方平台账户,利用该账户进行借款,小贷公司审核后放款进入第三方平台账户余额中或账户所有人的信用卡中,这一系列行为没有妨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管理,充其量是妨碍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或者小额信贷公司的管理,但前述公司均不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因此该行为本身并没有侵犯信用卡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除了刑法和司法解释特别规定的,冒用他人身份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认为ATM机及其银行可以被骗之外,其他的智能机器和智能程序设置不能当然的比照认为能被骗。

  来看看前面的案情,由于通过“蚂蚁借呗”借款是利用提供“蚂蚁借呗”服务的小贷公司与被害人谭某某之间协议,且“蚂蚁借呗”放款至被害人谭某某账户并未造成任何财产损失,行为人冒用被害人的账户向小贷公司借款,并未切断被害人账户与小贷公司之间的协议,而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行为是行为人张某某将进入谭某某账户的款项转移至自己账户的行为,该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并处分财产,而智能程序也不能比照被骗,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认定为盗窃罪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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