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头条
新疆检察机关首次发布公益诉讼10大典型案例(附典型案例全文)
时间:2018-09-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介绍了2018年新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并发布了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公益诉讼案例。这是新疆检察机关首次发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示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守护一方绿水青山、化解民生难题、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取得的成效。新华社、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中央媒体和新疆主流媒体记者参加新闻发布会。

2018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总目标,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高位推动公益诉讼工作,依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人大的监督,突出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土地出让和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重点案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依法行政取得显著成效。今年1月至9月15日,全疆检察机关共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1343件,立案1081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和公告数756件,已起诉至法院24件,法院判决8件,胜诉率达100%。

为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环境安全、铁路安全等方面的新期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疆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家门上的安全”“车轮上的安全”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加大涉食用农产品、食品生产销售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探索涉家门上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噪声污染等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方式,拓展涉铁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范围。

 

新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10大典型案例(全文)

 

1、一纸建议昨下达,千万税款今入库

巴里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促收1500万元税款

基本案情 

今年3月,巴里坤县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巴里坤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应当缴纳税款而未缴,该县税务局未依法履行收缴职责,致使地方税收共计1300余万元未收缴。

诉前程序 

发现线索后,巴里坤县检察院迅速行动,经初步调查决定将此案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并层报上级检察院审批立案。自治区检察院将此案作为全疆首批挂牌督办的公益诉讼案件。2018年4月28日,巴里坤县检察院向县地方税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对巴里坤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各类税款13885175.44元,立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确定期限予以追缴。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拖欠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县地方税务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及时进行整改,积极采取送达催缴通知书等有效措施,向某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缴税款及滞纳金。2018年6月13日,县地方税务局向县检察院出具书面复函,责令该公司上报欠税分月补缴计划,分三个月对13885175.44元欠税进行清缴,加收滞纳金1571546.68元。截止目前县地方税务局已将该公司拖欠的税款及滞纳金共计15456722.12元全部收缴入库。

典型意义 

该案是涉及追缴拖欠税款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督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征收管理职权,填补了现行税务法律救济制度的空缺。巴里坤县检察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有效监督税务部门履行职责,本案涉及的金额大,办理的效果好,追缴的税款占巴里坤县全年税收总额的5%,得到了巴里坤县委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巴里坤县政法委书记批示:“此案办理很好,充分发挥了检察监督效果,望认真总结,进一步加大力度,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2、公租房屋非私产,租金不可长拖欠 

奇台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规范廉租房管理为国家挽回1000余万元损失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奇台县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2008年至2016年期间,奇台县廉租房、公租房承租人员存在大量转租、出借、空置、拖欠租金等情形,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廉租房、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向承租人催缴租金以及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廉租房、公租房进行清查;对违反租赁合同的行为未及时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廉租房、公租房,致使1000余万租金未予收缴,部分应予以清退的人员未予清退,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财产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 

奇台县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3月16日向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检察建议:一、建议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全面展开奇台县廉租房、公租房的清查工作,核实现有承租人情况及其是否符合承租条件,是否续签租赁合同,是否缴纳租金,是否存在转租、出借、空置,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是否存在廉租房、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形;二、建议对2008年至2016年期间欠缴的廉租房、公租房租金进行追缴,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三、建议对2008年至2016年期间,对违反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进行清退,收回廉租房、公租房;四、建议该局整顿、规范奇台县廉租房、公租房管理工作,提出整顿方案和解决措施。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积极研究整改方案落实措施。2018年5月10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检察建议进行回复:清退公共租赁住房203套;追缴租金10536775.6元;对通过追缴仍未收回的租金,将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追缴,切实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制定了《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奇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前欠缴的租金1000余万元已全部追回。

典型意义 

保障性住房建设是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生活条件的一项民心工程,不仅涉及国有资产的合理使用分配,更关乎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奇台县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既为国家挽回了100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又促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回了辖区内不符合条件的租赁用房,并对公租房、廉租房的管理建章立制,规范运转,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目标。该案的办理对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国有资产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今年6月,奇台县党委、奇台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奇台县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

 

3、河道采砂危路桥,车轮安全不可轻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一份检察建议使河道生态环境和铁路线下安全皆获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在2018年4月下旬“开展推动解决铁路线下安全隐患专项活动”过程中发现,沙湾县某砂料厂在安集海铁路桥上游河道内洗砂、堆放砂料,破坏河道生态水文,洗砂、堆放砂料,运砂机械在河道内行驶使河道地势高低不平,河水流向发生变化,河水集中冲刷铁路桥基下的护岸,上游东侧护岸下方水土流失严重,铁路桥基的稳定性受到了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到铁路行车安全。沙湾县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某砂料厂在河道内洗砂、堆放砂料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罚,但由于监管不到位,致使河道生态、水文处于持续被破坏状态,严重影响防洪堤坝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诉前程序 

发现这一线索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实地勘察、走访群众、调查取证,2018年6月7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向沙湾县水利局发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检察建议书,建议:1.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责令采砂场立即停止在河道内洗砂、堆放砂石料的行为,限期恢复原状,修复安集海铁路桥上游东侧护岸。2.对安集海铁路桥上游河道进行平整,恢复水流方向,避免水流不断冲击上游东侧护岸。3.责令采砂场制定水土保持方案,监督其在采砂作业中按照方案执行。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后,沙湾县水利局高度重视,当日赶赴现场查看问题,责令某砂场平整河道,修补方案。2018年6月28日,水利局回函检察机关,对某砂场在河道内无证采砂的行为下发了责令改正水行政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内容为:1、停止非法采砂;2、恢复河道现状;3、拆除河道堤防50米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后乌铁检察院多次实地查看,并与国土执法部门联合督查,该料场已停止其违法采砂行为,对在河道内开采的料坑进行了回填处理,保证了河道正常行洪安全。并对其在河道内违法采砂所造成的大桥0#台及东侧河堤冲刷导致基础裸露进行盖重保护,目前正在进行对西侧河堤损破的护坡工程进行宾格石笼盖重保护及河堤上砂石料转运工作。

典型意义 

铁路运输安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对当地自然资源有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值得一提的是乌铁检察院通过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在保护当地生态资源的同时也解决了铁路线下的安全隐患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内容清晰明确,有理有据,操作性强,行政机关整改迅速彻底,落实到位,达到了一举多得的效果。中国铁路乌鲁木齐局集团公司向检察机关复函:“贵院在履行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职能,主动保障铁路运行安全和沿线周边环境,通过法律手段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消除了威胁铁路行车安全隐患,现向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和公益诉讼职能,积极保障铁路安全表示衷心感谢!”

 

4、国有土地属公物,购地岂能欠缴款? 

库尔勒市检察院检察建议使流失五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入库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份,库尔勒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2013年以760万元的成交价竞得库尔勒市十八团渠北侧,编号为G2013-50号的一宗面积为5404.6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此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并于2014年2月10日与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分二期支付;2014年2月10日之前付清第一期价款380万元;第二期价款380万元在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2014年2月10日,某公司缴纳了土地出让金380万元,仍欠缴380万元土地出让金未予缴纳并产生违约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有职责保护和合理利用市域土地资源,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应当及时向受让人征收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但在向某公司征收土地出让金过程中存在怠于履职的行为,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入流失,国家财政收入减少,损害了国家利益。

诉前程序 

库尔勒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25日向库尔勒市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向某房地产公司追缴拖欠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应利息,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检察建议发出后,库尔勒市国土局积极履职,不断加大追缴力度,并于5月23日复函,“对于某公司长期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行为,我局多次向其催缴剩余土地出让金,并于2018年3月至5月陆续将其欠缴的土地出让金尾款全部追回。”目前该局已将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的380万元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部追回,并附全部收回出让金的相关费用收据供检察机关查看监督。

典型意义 

在这起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不断沟通、磨合,行政机关对检察院的态度从最初的不理解、消极逐渐转变为欢迎、积极支持配合,达成了共同保护公益的共识。2018年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土资源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目标一致,在监督中体现支持,把监督融入到支持之中。本案通过诉前程序推动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履责纠错,公益损害问题及时有效解决。

 

5、垃圾山三年堆积,度假村半日洗脸 

木垒县检察院监督乡政府及环保部门依法履职度假村区域面貌焕然一新

基本案情 

木垒县检察院在履行检察监督职责中发现,木垒县雀仁乡石仁子沟夏草场的正格德勒村、五棵树村、雀仁村三个村的度假村区域内三年的生活垃圾堆积如山,无人清理。该三个度假村处于木垒县石仁子沟旅游景区,“脏”“乱”“差”是这片区域给游客的第一印象,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在河道近岸,遇有下雨天,垃圾直接被雨水冲刷进河道中,对水体造成严重污染。该河流直接流入下游的饮水水源区的三眼泉水库,对下游县城城区数万居民的饮水安全造成危害,同时对周边牧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严重的影响。当地环保部门、乡政府怠于履行职责。

诉前程序 

木垒县检察院经过实地勘察,于2018年6月30日向木垒县环保局、木垒县雀仁乡政府发出检察建议提出:“一、依照属地管辖原则,督促辖区五棵树村、正格德勒村、雀仁村立即清理所倾倒的垃圾。二、建议被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切实加强对县域内河道、景区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落实方案。”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收到检察建议当日,县环保局牵头,雀仁乡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协调。木垒县检察院与上述部门人员一道用铲车、垃圾清运车、大型货车,经过现场5个多小时的清理工作,使长达3年多未被清理的四十余吨生活垃圾得到了彻底的清理,使原有的生态面貌得到了完全恢复。7月中旬,木垒县检察院再次前往现场,查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现场干净整洁,同时设置了多个垃圾箱回收垃圾。

典型意义 

本案从检察建议发出送达至行政机关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会同几个行政部门将生活垃圾彻底清理,仅在一天内完成,充分体现了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本案的办理,维护当地数万居民饮水安全,推动景区环境整治,有效地恢复了景区原来的生态面貌,同时,在环境污染高发的背景下,通过这种监督模式,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力度。木垒县检察院先后发出五份检察建议,对该县其他几个景区生活垃圾堆放现象严重行政机关怠于履职的行为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均进行整改。同时促使乡政府出台规定,要求该区域内的度假村经营者和周边牧民在河道近岸及景区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凡违反者要取消在该区域的营业资格、收回草场使用权。

 

6、油城林木本珍贵,不容谋利滥砍伐 

克拉玛依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市农林牧业局依法履职补种林木万余株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克拉玛依市碳汇林基地大量林木被砍伐。2016年7月至8月,克拉玛依某物业公司员工李某与陈某商议以清理病死树名义砍伐其所在单位承包管理的碳汇林基地林木。在未经克拉玛依市农林牧业局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李某与陈某等人砍伐碳汇林基地林木,出售并获利。经鉴定,被滥伐林木共计2077株(均为杨树),蓄积量为366.49立方米,价值人民币79073.4元,被砍伐的林木至今未予补种。新疆林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专家意见:李宝生、陈兴玉等人在碳汇林基地砍伐能发挥防风固沙和固碳减排作用的防护林,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克拉玛依市农林牧业局作为林业管理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的林业负有管理和保护职责,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责令补种树木,农林牧业局怠于履职。

诉前程序 

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后,于2018年4月19日向市农牧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市农牧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予以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法责令李某、陈某等人补种树木,健全林业管护机制,严格许可审批,进一步增强林业执法工作力度。

行政机关整改情况 

克拉玛依市农牧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案情,已研究部署整改,并及时回复检察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李某、陈某等6人在划定区域内集中补种其滥伐林木株数5倍的树木(胸径3-5厘米杨树)共计10395株,保证5年期间成活率100%,于2018年10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完成。李某等6名违法行为人承诺按期补种,并表示愿意超额完成补种,届时市农林牧业局将对其补种复绿情况进行验收。

典型意义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灵活性和实效性的特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通过对线索的研判、审查,民行部门主动督促市农牧局工作人员履职,将对行政单位的监督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互相渗透、促进,积极行使检察监督权,形成了检察监督合力。本案根植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关注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对广大群众有着重要教育和宣传意义,切实保护油城林业资源,保护油城绿水青山。特别是对应履职的行政机关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切实保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7、经营不可越界,毁林必追责任 

伊犁州检察院提起全疆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王某某从新源县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转让的形式,取得168亩承包草场。该草场位于国家公益林用地范围内,2005年由新源县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2012年2月,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工商核准登记为从事免烧砖、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砂石料销售。后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未依法变更土地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该公益林,在该公益林上建设厂房等设施,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直至2017年5月案发。案发后,经伊犁州检察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部门对被侵害土地作出鉴定:涉案土地为公益林地,林地保护等级为二级,公益林地保护等级为三级,权属为国家所有,破坏公益林面积共计88.51亩,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已被损坏,林业种植条件已被破坏,土地修复费用为708115.2元。

案件办理情况

伊犁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明知所使用的土地系非建设用地,也明知开建砂场需办理采砂许可等手续的情况下,在未得到林业部门审批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亦未取得采砂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88.51亩国家级公益林进行建厂采砂。其行为不但涉嫌刑事犯罪,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伊犁州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 11月1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为;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修复费用708115.2元。该案于2017年12月26日开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单位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判令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公益林的行为,赔偿土地修复费用708115.2元。本案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系新疆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新疆土地辽阔,资源丰富,但许多地方生态状况极为脆弱,保护好林地、草地等生态资源,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有些地区为盲目追求经济发展,放松了对生态资源的保护,出现了大片林地、草地等生态资源被大肆毁坏的案件。案件发生后,往往只追究了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忽略了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破坏的生态资源很多都未得到修复。违法犯罪分子付出较小的违法成本,却攫取了较大的经济利益。本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使违法犯罪分子承担了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生态资源修复费用,对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具有积极的警示作用。同时,此案的成功办理,对新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起好步、开好局,也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8、制假盐损害公益,护苍生提起诉讼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提起全疆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日起,伊宁县两名无业人员肖某、苏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赛马场路西一巷112号民房内租房,从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盐。据公安机关调查,肖某、苏某共分两次购进12吨工业盐,经国家农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疆)检验,送检样品所检项目中碘不符合NY/T1040-2012标准的规定,未检出碘,为不合格产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盐务局乌鲁木齐盐务分局致天山区公安分局《涉盐违法案件移送书》“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肖某、苏某假冒盐6.9吨,尚有5.1吨假冒碘盐流入市场,对公民的健康安全存在威胁,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案件办理情况

乌鲁木齐市检察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审查,同年4月19日在《检察日报》上刊登民事公益诉讼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十日公告期届满无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者提出支持起诉要求。本案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后,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28日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消除危险,收回由其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伪劣食盐并依法处置,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2018年6月2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被告当庭承认其实施了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并表达了悔过和歉意,承诺以三倍于自己销售的价格收回已售出的假冒伪劣加碘食盐。法院当庭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刊登公告收回已售出的假冒碘盐并依法处置,消除安全隐患;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乌鲁木齐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发表赔礼道歉声明。

典型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的放心,确保“舌尖上的安全”。碘缺乏严重危害人类健康,会对身体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新疆土壤和水系的含碘量极少,是全国“碘缺乏症”较严重的地区,食用碘盐是国家推行的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公共卫生措施,自治区食用盐加碘,以防控碘缺乏病。本案中流入市场的假冒碘盐未及时收回,存在危害公众身体健康食品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收回其已销售的尚未被食用的假冒碘盐,同时要求被告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对其他社会主体有一定的警示意义。食品药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庭审后,参与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盐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反响强烈,纷纷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职能表示支持和赞许,认为通过司法保障民生,使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更强、更有保障,希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方面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公共利益的代表。

9、草兔无辜遭戕害,公益诉讼讨公道 

福海县检察院提起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白某于2017年10月至11月,在未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福海县喀拉玛盖镇哈拉布依拉村、福海县喀拉玛盖镇萨尔胡木村等附近区域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蒙古草兔278只,并将其中的257只蒙古草兔卖给尹某,尹某又将这257只蒙古草兔卖给王某供斗狗使用。

案件办理情况

福海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白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蒙古草兔278只(21只活体放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在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2018年6月15日,福海县人民检察院向福海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张某、白某赔偿非法猎捕的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草兔257只,造成的损失20560元。2018年7月10日,福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判处张某、白某有期徒刑9个月,2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表示服判,愿意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20560元。

典型意义 

“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人民检察院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重要力量,有职责有义务依法保护生态资源不被破坏。此案的办理,是强化新疆野生动物司法保护,维护新疆生态和谐的生动法治实践,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司法救济,又向社会宣传了生态保护的理念,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不能为一己私利,滥杀滥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

 

10、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毁林开荒应受处罚 

阿瓦提县检察院提起民语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2017年,阿瓦提县乌鲁却勒镇牧场村农民艾某与其他两人商议将位于阿瓦提县黑尼亚国家级公益林区的胡杨林进行非法开垦。2018年1月1日,艾某非法开荒27.9亩地,并将27.9亩林区地面的植被损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中心科学技术研究所农林牧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新农林牧鉴字【2018】第0319号)确定:1、涉案林地为国家公益林地,地类为国有林地;2、涉案开垦林地面积为27.9亩;3、毁坏林地经济损失价值为372018.6元;4、林地植被毁坏程度:国有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

案件办理情况

阿瓦提县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艾某、麦某的行为不但构成刑事犯罪,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艾某、麦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公益赔偿责任。阿瓦提县检察院于2018年5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赔偿非法开垦27.9亩国家公益林造成的毁坏林地经济损失372018.6元并承担鉴定费用2000元。经检察机关举证释法,两被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危害,表示认罪悔罪,当庭将公益损失及鉴定费用全部缴付完毕。2018年7月13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艾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麦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已缴纳);艾某、麦某赔偿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372018.6元和鉴定费2000元,共计374018.6元(已全部赔偿);作案工具金马35型拖拉机一辆依法没收。

典型意义 

该案系全疆首例民语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诉讼的权利,同时也为全疆检察机关办理民语系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等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彰显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神圣使命和重要作用。

友情链接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官方微博
今日头条
今日头条
天天快报
天天快报
Copyright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国路122号 电话:0991-8823870 邮箱:2785548328@qq.com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网站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