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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情况的说明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7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71)和《关于做好2017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公开、预算绩效目标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信息公开如下。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主要职能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对自治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自治区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12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指导自治区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14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16组织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组织自治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19翻译、编辑少数民族文字法律、法规、资料等。

20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预算公开单位情况

根据职责,纳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机关,以及所辖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莎车牌楼地区、于田卡尔汉地区、阿克苏塔里木地区和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三个铁路运输检察院共8个派出检察院,2个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和新疆检察官学院)。

八家户、牌楼、卡尔汉、塔里木4个派出检察院,主要负责对乌鲁木齐地区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喀什监狱、和田监狱、于田监狱、阿克苏监狱、沙雅监狱、库车监狱的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裁定减刑、假释活动、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罪犯重新犯罪案件,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审查和申诉等。

铁路两级四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及破坏国家政策法律等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管辖范围内贿赂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还负责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导。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自治区检察院的办公、水、电、暖、日常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房屋出租、职工食堂和招待所等后勤工作。

新疆检察官学院主要负责全疆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分为对全区检察官的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部分初任检察官培训、部分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以及高检院赋予的其他培训任务。2016年新疆检察官学院共承接各类培训计37次、会议6次,人数总计达4153人。

  ()人员编制情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编制人数600人(含直属单位),其中:行政编制人数539名,工勤编制人数29人,全额事业编制人数32人;2017年部门预算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实有在职人员502人(含直属单位),其中行政在职人员451人,工勤在职人员51人(含事业12人),离岗退养人员3人;离退休人员227人(含直属单位),其中:离休人员5人,退休人员222人。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

(一)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7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71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10805.18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7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0805.1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929.65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875.53万元。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8929.65万元中,工资福利支出6328.30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711.7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889.56万元。

项目支出1875.53万元,主要项目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经费、公诉和审判监督经费、执行监督经费、控告申诉经费、其他检察支出经费等。(详见附表)

(三)各项预算指标比较

2017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为10805.18万元,比2016年收支预算10340.96万元增加464.22万元。

2016年部门预算相比,2017年在职人员增加32人,减少16人; 退休人员增加17人,减少2人。

2017年项目支出1875.53万元,与2016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1842.53万元相比,增加33万元。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公开

  2017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605.97万元(详见附表)。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2017年预算未安排出国费用。

 (二)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公开

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安排20.67万元,主要用于全疆检察系统办案接待,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检察系统援疆考察、调研、外事接待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公开

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2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385.30万元,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办案、业务调研、驻监检查、业务督导验收等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

2017“三公”经费预算对比2016年增加184.33万元,增长44%。主要增长为公务用车购置费。2016年因我院现有部分车辆使用年限超过已到报废年限,给办公办案造成一定影响,为保证我院车辆的正常运行,2017年预算安排购置商务用车2辆,价值50万元。购置越野车4辆,价值96万元。购置卧车3辆,价值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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