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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时间:2018-06-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部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及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三、2014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第二部分   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附表1、《收入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及决算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自治区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对自治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12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指导自治区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14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16组织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组织自治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19翻译、编辑少数民族文字法律、法规、资料等。

20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情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21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警务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处、检察技术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纪检监察处、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包括: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部门决算、所属单位决算等。

纳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名单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备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

 

2

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3

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

 

4

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检察分院

 

6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7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8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9

新疆检察官学院

全额事业单位

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参公事业单位

 

注:根据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及其所属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新机编办[2012]156号)以及《铁路检察院移交协议》等相关规定,自201271日起铁路两级四院移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

另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预算事业单位。

 

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收入总计14719.54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12092.21万元,为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2014年初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9809.9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55.05万元,项目支出2954.89万元。2014年追加预算2282.2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12.25万元,主要为追加工资、离退休经费及津贴补贴经费、抚恤经费等。项目经费2070.02万元,主要为追加办案业务补助、全区政法干警培训经费等。

2、其他收入2282.69万元,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之外取得的收入。主要为:政法基础设施建设资金230万元;裕分丰建筑公司基建款1681.96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拨付业务补助经费30万元;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装备资金70万元;铁检四院的汽车购置补偿款223万元;机关服务中心代收水电费39.76万元;利息收入7.97万元。

3上年结转和结余2223.52万元,为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支出总计13946.70万元。包括:

1公共安全(类)支出12716.57万元,主要用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所属单位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检察业务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年末结转和结余2986万元,为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反映的是财政拨款支出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自治区财政取得的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因此,财政拨款支出数与《收支决算总表》中仅反映本年收入情况的财政拨款收入数存在差异。

(一)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2613.58万元,占本年总支出的90%

(二)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构成情况。

2014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基本支出6990.74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50%;项目支出6621.68万元,占财政拨款支出47%

(三)2014年财政拨款支出预、决算情况

2014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支出13946.70万元,比2014年度部门预算增加1854.49万元,增加部分主要为以前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第二部分  2014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拨款“三公”经费决算表说明

    注: “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公共预算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说明

2014年“三公”经费决算总数为430.5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经费决算0万元;公务用车费决算407.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用126.41万元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运行支出281.51万元;公务接待经费决算万元22.59万元,主要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口援疆省(市)调研、考察人员及全疆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的接待费用。

2014年我院按照中央压缩“三公”经费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支出。2014年我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数782.23万元(2014年初我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上公开的部门预算经费为782.23万元),2014年决算数430.51万元,比预算数减少351.72万元,减少45%。其中因公出国经费预算0万元,决算0万元;公务车购置及运行预算为650.99万元,决算为407.92万元,减少243.07万元,减少原因主要是当年我院减少了车辆维修维护、运行成本。公务接待费预算为131.24万元,决算为22.59万元,减少108.65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 其他收入:指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除自治区财政厅之外的上级单位拨款(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拨业务补助经费)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人民检察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六)结转下年: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七)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指通过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往返机票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支出及公务用车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行政经费:指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所必须开支的费用,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包括用于工资、津贴及奖金等方面的人员经费和用于办公、水电等方面的公用经费。项目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维修租赁、执法部门办案等用于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第四部分 附表1、《收入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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