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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
时间:2018-02-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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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表

二、财政拨款收支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收支表

四、收入预算总表

五、支出预算总表

六、基本支出预算明细表

七、项目支出表

八、征收计划表

九、政府采购预算表

十、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表

第三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五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一部分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4、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5、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权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6、对自治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7、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8、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9、对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10、对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并纠正错误决定。

1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

12、对自治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13、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司法解释建议;指导自治区检察院理论研究工作。

14、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自治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15、依照有关规定,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本级院的检察委员、检察员,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本级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16、组织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17、规划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指导自治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18、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下组织自治区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负责自治区检察机关涉外个案协查工作的管理。

19、翻译、编辑少数民族文字法律、法规、资料等。

20、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21个职能部门,分别为:办公室、政治部、警务处、侦查监督处、公诉一处、公诉二处、公诉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民事行政检察处、职务犯罪预防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译处、检察技术处、计划财务装备处、纪检监察处、机关党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工会)、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下设10家二级预算单位,分别为:机关服务中心和新疆检察官学院、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详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备注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本级

 

2

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3

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

 

4

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5

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

 

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检察分院

 

7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

 

8

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

 

9

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

 

10

新疆检察官学院

全额事业单位

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

参公事业单位

八家户、牌楼、卡尔汉、塔里木4个派出检察院,主要负责对乌鲁木齐地区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喀什监狱、和田监狱、于田监狱、阿克苏监狱、沙雅监狱、库车监狱的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裁定减刑、假释活动、监外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承办罪犯重新犯罪案件,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审查和申诉等。

铁路两级四院依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管辖范围,依法行使检察权,对管辖范围内的叛国案、分裂国家案及破坏国家政策法律等的案件行使检察权;对管辖范围人的依法贿赂案件进行侦查;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还负责乌鲁木齐、哈密、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指导。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主要负责自治区检察院的办公、水、电、暖、日常设备维修、物业管理、房屋出租、职工食堂和招待所等后勤工作。

新疆检察官学院主要负责全疆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具体分为对全区检察官的领导素能培训、专项业务培训、岗位技能培训、部分初任检察官培训、部分晋升高级检察官培训以及高检院赋予的其他培训任务。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编制人数600人,其中:行政编制人数539名,工勤编制人数31人,全额事业编制人数30人;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实有在职人员500人,其中行政在职人员450人,工勤在职人员44人,离岗退养人员6人;离退休人员208人,其中:离休人员5人,退休人员203人。

第二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部门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2016年部门预算情况

(一)收支总体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2016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新财预〔2016〕1号),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为10340.96万元,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2016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0340.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498.43万元,项目支出预算1842.53万元。

(二)预算支出主要内容

基本支出预算8498.43万元中,工资福利支出4552.5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694.3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51.54万元。

 

项目支出1842.53万元,主要项目有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经费、公诉和审判监督经费、执行监督经费、控告申诉经费、其他检察支出经费等。(详见预算04-4表)

(三)各项预算指标比较

2016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收支预算为10340.96万元,比2015年收支预算9211.51万元增加1129.45万元,增长比例12.26%。

与2015年部门预算相比,2016年在职人员净增长6人(其中:增加44人,减少38人); 退休人员净增长14人(其中:增加21人,减少7人);2016年车辆净增长4辆(其中:新增10辆,报废6辆);2016年房屋取暖面积新增998平方米。

2016年项目支出1842.53万元,与2015年部门预算项目支出1976.53万元相比,减少134万元,除用于个人补助的支出外,2016年项目支出依据自治区财政关于压减资金的要求,压减170.08万元,压减率为9.25%。

二、2016年部门预算“三公”经费情况

 2016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安排总额为421.64万元(详见预算06-2表)。

 (一)因公出国(境)费用

  2016年预算未安排出国费用。

 (二)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安排24.83万元,主要用于全疆检察系统办案接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19省市检察系统援疆考察、调研等各类公务接待支出。与2015年预算数相比,公务接待费增加1.1万元,为4个派出院新增援疆对口任务,将公务接待费略做了提高。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预算安排396.81万元,2016年未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日常公务、办案、业务调研、驻监检查、业务督导验收等公务用车的燃料费、修理费、保险费、过桥过路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未安排预算。与2015年预算数相比,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增加35.88万元,为直属单位新增4辆车运行费用和加大维稳巡逻任务。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年结转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三、公共安全(类)检察(款):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单位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检察业务工作的支出。

四、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所属单位统一管理的离退休人员的经费。

五、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一)人员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1、基本工资:反映按规定发放的基本工资,包括公务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津贴补贴:反映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地区附加津贴、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3、奖金:反映机关工作人员年终一次性奖金。

4、社会保障缴费:反映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5、绩效工资:反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

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反映上述项目未包括的人员支出,如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等。

7、离休费:反映离休人员的离休费、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8、退休费:反映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和其他补贴。

9、医疗费:反映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医疗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10、住房公积金:反映按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1、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反映未包括在上述科目的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如职工探亲旅费、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费等。

(二)日常公用经费:指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但不能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
   

1、办公费:反映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2、印刷费:反映印刷费支出。
   

3、水费:反映水费、污水处理费等支出。
   

4、电费:反映电费支出。
   

5、邮电费: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6、取暖费:反映单位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锅炉临时工的工资、节煤奖以及支付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取暖费等。
   

7、物业管理费:反映单位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8、差旅费:反映工作人员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9、会议费:反映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会议期间按规定开支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

10、培训费: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11、公务接待费:反映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12、工会经费:反映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
   

13、福利费:反映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4、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15、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
   

六、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
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机关运行经费: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中心为保障机关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八、“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

公”经费,包括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

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问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五部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2015年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近年来,在自治区财政部门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业务经费和中央政法补助专款有了大幅度的增长,有效地缓解了经费不足、交通工具落后、办公办案设备紧缺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极大地改善了检察机关的办公环境,提高了办案质量,保障了各级检察机关开展正常的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现将2015年度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如下:

一、专项资金概况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纳入绩效考核的专项资金有24项共2266.53万元,分别为:大要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费500万元;二审死刑案件专项业务补助经费180万元;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监督经费225.91万元(其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72.2万元、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72.2万元、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24.37万元、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19.86万元、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37.28万元);受理举报刑事申诉补助经费57万元;培训及法警加班特勤津贴补助经费137.5万元;机关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助经费180.76万元(其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本级106.92万元、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11.52万元、莎车牌楼地区人民检察院6.48万元、于田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4万元、阿克苏塔里木地区人民检察院3.96万元、乌鲁木齐铁路检察分院18万元、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11.88万元、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8.28万元、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9.72万元);换装、交通补贴、专线租金专项补助经费274.8万元;铁路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420.56万元(乌鲁木齐铁路检察分院182.31万元、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院89.35万元、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70.4万元、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78.5万元);追加政法部门培训经费90万元、追加2014年公共安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100万元;追加全区检察业务补助专项经费100万元。

二、绩效评价

(一)大要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高检院的部署,2015年全疆深入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专项工作,始终把严厉打击暴恐犯罪活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的方针,突出打击重点,坚持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形成“严打”震慑效果,严肃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大要案数量较往年有大幅度上升。

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继续深入开展了“重点打击行贿犯罪”和“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两个专项行动,成效显著,其中查办发生在基层基础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82%,查办行贿犯罪案件数占立案贿赂犯罪总数的70%以上,为全疆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工作整体推进奠定了基础。2015年追逃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自治区人民检察区院对四起重点案件挂牌督办,一批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7件7人,均为大案、要案,其中正厅4人,副厅2人,正处1人,为保证办案质量和取得良好效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成立专案组,制定侦查计划,深入一线调查取证,坚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截止2015年底已侦结移送审查起诉5件,2件正在延续侦查,领办1件,使办案的质效及规范化程度进一步提升。在职务案件办理上 ,全疆各级检察机关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740件913人,同比分别上升11.3%和16.6%。经审查,提起公诉507件630人,同比分别上升7.4%和14.1%。

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严打”专项行动和大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业务量大幅上升,办案资金明显不足,已影响到各项检察业务的正常开展,申请自治区财政厅追加业务经费补助,财政批复后追加的2014年公共安全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和全区检察业务补助专项经费全部用于办理大要案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二)二审死刑案件专项业务工作

此专项是根据2006年自治区党委常委第7次会议纪要精神安排,全疆检察系统每年死刑二审案件的开庭必须的专项经费。

死刑二审案件的审查,可严防冤错案件发生,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死刑二审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从严把关,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当,适用法律有误的案件,依法建议二审法院发回重审。

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各类死刑二审案件案件241件594人,二审上诉案件55件107人,抗诉案件9件31人,交办、请示案件53件189人,指定管辖案件26件163人,暴恐报批、报备案件XX件XXX人,法轮功报备案件XX件XXX人。

(三)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监督工作

    监所检察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承担着对监管场所刑罚执行、减刑裁定、假释、监外执行监督的重要职责,在打击犯罪、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进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此专项依据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的意见》(高检发监字[2011]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的决定》设立。

主要用于以下活动:督导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活动按法律程序合法合规执行,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过程中不发生虐待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案,指导侦查工作和其它自侦案件立案前调查工作的顺利完成,保障人民法院和监管改造机关执行刑罚活动进行监督的正常进行。

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管监督方面主要完成了以下工作:

1、认真组织全疆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审查监管机关提请减假暂案件6786件,提出检察意见2633件(次),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2604件,检察发现不当94件(次),书面提出纠正16件次,已纠正34件(次)。

2、组织全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开展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工作。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45件145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134件,办案机关采纳133件,监督财产刑执行不当案件4件。

3、认真开展纠防超期羁押工作。清理纠正2014年积压的久押不决案件4件4人,纠正今年首次发现的超期羁押案件5件5人。

4、积极指导督办职务犯罪案件查办工作。全区监所检察部门受理举报线索17件17人,指导立案侦查2件2人,起诉后法院均做有罪判决。

5、指导依法严厉打击狱内又犯罪活动。2015年监所检察部门配合监狱开展“去极端化”活动,指导办理狱内又犯罪案件17件17人,确保了“严打”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6、组织全区检察机关清理、核查全区监外执行人员11953人,发现脱管、漏管、虚管88人,纠正82人,监督收监执行罪犯22人,专项检察活动取得预期成果。

7、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高检院的部署,组织开展对特赦案件的报请、审理、裁定、宣告等活动全过程的法律监督,依法审查特赦案件356件356人,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特赦条件的14件14人,得到高检院和自治区政法委的充分肯定。

(四)受理举报刑事申诉

此专项为保障对人民群众的举报、申诉等权利的行使,树立和提升检察机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形象,而设立的对受理举报、控告、刑事申诉等方面的专项经费。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刑事申诉方面主要完成以下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入口不畅;二是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加大解决群众诉求力度;三是充分发挥视频接访作用,减轻群众诉累;四是强化交办案件办理,大力化解积难案件;五是依法监督纠正错案;六是大力推行案件公开审查;七是积极开展案件评查;八是开展举报工作规定实施情况专项检查,九是认真开展了举报宣传周活动。

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接待来信来访2101件2411人,其中来信419件547人,来访1682件1890人,占全疆信访总件数的33.3%,总人数的33.5%,与2014年同期的1955件2175人相比,件数上升6.9%,人数上升9.7%。受理并转办处理241件,其中刑事申诉案件60件,民事行政监督172件,立案监督9件。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高了检察长接访密度,将过去检察长每月接待上访群众1次调整为每月接访3次。2015年检察长接待22次,接待信访案件82件99人。2015年自治区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刑事申诉、国家赔偿案件等56件,上年积案75件,其中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24件,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104件,国家赔偿案件1件,赔偿监督案件2件,2015年底已办结96件。

2015年自治区检察院,紧紧围绕“落实举报规定,推进反腐倡廉和规范司法”活动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举报宣传周”活动。参加的检察干警1009人,接受咨询群众3700余人次,上街设宣传点203个,设置展板494张,发放宣传资料98400余份,出动宣传车辆165次;深入国企、社区等单位宣传193次,接受宣传人数达72000余人。

(五)培训及法警加班特勤津贴补助

此专项经费为全区检察官培训经费和法警加班、特勤津贴两个专项,其中全区检察官培训经费与追加政法部门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了检察官和政法人员的培训,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共完成各类检察业务培训班29期,主要集中于新疆检察官学院培训,全疆检察机关共2900余名学员接受了专项业务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对南疆4地州检察机关培训工作进行倾斜,全年减免南疆4地州培训费42.6万元。

法警加班、特勤津贴是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新人设发〔2010〕119号)、《关于建立自治区人民警察特勤工作津贴的通知》(新人社发(2010)118号)安排的专项,该项目2012年设立,主要用于发放法警的加班及特勤岗位津贴,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据考勤天数,按标准对10名法警按月进行了发放。

(六)换装、交通补贴、专线租金专项

此项目为2013年前申请的全区新增人员服装经费、副省级领导干部交通补助费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专线租金3个项目。

换装经费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财政部《关于做好2000式审判服、检察服换装的通知》(法发[2001]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规定,按换装需求及政府采购要求采购,对更换服装人员和新增人员检察服、法警服制作费用,目的树立检察官形象,维护法律尊严。2015年共完成全疆检察系统447名招录、遴选、调入新增人员的服装费用。

交通补助是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省级离退休老干部用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党厅字[2010]19号):副省级领导干部退休后不使用单位公车的,采取领取交通补贴的方式给予补助。此款为我院原副省级党组书李桂茂交通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

专线租金是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支付每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全疆各地州建立的二级检察专线网络及通信专线的网络租费,测算依据为与移动公司按用户数量及宽带流量签定的协议价 。全疆各地州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二级检察专线网络及通信专线的网络与通信的畅通,有利于上下级之间的沟通和信息的上传下达,为提高办公、办案效率,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七)铁路检察院办案业务经费

为了严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生产秩序,特别是开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专项活动以来,铁路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非常艰巨。为了保证工作的需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展,为社会创造一个良好的治安环境,保证各类案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新铁路安全运输生产保驾护航。2012年自治区铁路检察院移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理后,设立此专项,主要是完成特定检察执法办案工作任务目标而安排的年度项目支出,如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检察)、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侦查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控告申诉检察支出等,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

2015年铁路两级四院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和高检院的决策部署,根据铁路职务犯罪的特点与自治区检察院和各省铁路检察院加强惩治和预防为重点对全疆铁检进行联系和交流,定期或不定期的做好法制宣传,起到了很好的效率。先后对辖区19个站段及铁路建设指挥部,召开班子成员座谈会,就查办和预防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等问题进行法制宣讲和进行预防工作座谈会,上法制教育课20场,受教育人数2500余人。开展警示教育10次,预防咨询1200人次,开展案例剖析6次。

2015年铁路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件1人,初查案件3件3人,移送审查起诉5件9人,其中在侦办原天津市驿动同联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毛**与中铁物资集团新疆有限公司黄**涉嫌共同挪用公款案中,扣押了犯罪嫌疑人毛**涉案赃款700万元,查封土地及土地附着物9000余平方米,为国家挽回了重大经济损失。

   (八)机关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助

    此项经费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7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新人社发〔2013〕47号)规定,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给予的补助,发放按每月不少于30天,每天10元/小时标准,依据执行范围和考勤天数,严格按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月发放。

2015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及直属单位发放机关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人数共502人,其中: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机关297人、八家户检察院32人、牌楼检察院18人、卡尔汉检察院11人、塔里木检察院11人、铁路检察分院50人、乌鲁木齐铁路检察院33人、哈密铁路检察院23人、库尔勒铁路检察院27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补贴经费的按时正常发放,提高了工作人员对加班工作的积极性,办公、办案效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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