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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2021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铁路检察职能履行范围有变化
时间:2021-01-01  作者:  新闻来源:乌铁检察  【字号: | |

2021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检察职能履行范围将有所调整。

此次调整,是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完善环境检察机制,根据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调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检察职能履行范围的通知》,明确,2021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检察职能履行范围将进行调整。

                               

职能调整后的铁路运输检察院,保留原有三类检察职能。即,涉铁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刑事检察职能,涉铁职务犯罪指定管辖案件的刑事检察职能,涉铁路线、沿线等危害铁路安全利益的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等。新增5项职能,即,跨行政区划管辖涉环境资源类刑事26种案件、跨行政区划管辖相关民事、25类行政案件(其中,5类涉民生类、18类非民生类,2类环境资源类行政案件),还包括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对指定管辖的相关民事诉讼执行案件等。

保留铁路运输检察院原有三类铁路运输检察职能

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涉环境资源民事案件

涉环境资源行政案件

履行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检察职能

对指定管辖的相关民事诉讼执行案件履行检察职能

《通知》还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由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履行检察职能的相关案件,全区其他地方检察院不再受理;在《通知》施行日期之前已经受理的上述案件由各地检察院继续办理;《通知》发布前有关规定与《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此番检察职能调整,是自治区推进疆域内跨行政区划管辖相关环境资源类案件改革的重要举措。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士军表示,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将按照《通知》相关工作要求,主动作为,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到位;将加强与法院、公安、海关缉私、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单位联系,畅通信息渠道,汇聚工作合力,促进形成有效的司法办案规则;将积极发挥检察机关的桥梁纽带作用的同时,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认真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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