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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职责
时间:2018-06-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职责

二OO八年五月)

 

一、负责对全疆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下同)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和立案监督、侦査活动监督工作的指导。

二、承办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审査办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海关等侦查机关的复议、复核案件、涉外刑事犯罪案件、自治区人大代表刑事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参加侦查机关(部门)重大案件的讨论。

三、承办下级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请示。

四、审查办理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和捕后因超期羁押而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案件。

五、向高检院报送本院决定逮捕的自侦案件和批准逮捕的危安案件、涉外案件的备案材料。

审查下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危安案件和自侦案件、涉外案件的备案材料,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审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是否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

七、负责全疆检察机关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的指导。

八、负责全疆检察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对自治区社会治安形勢、动态定期进行分析。

九、参与自治区“610”办公室、自治区禁毒委、整规办、法治办等单位的打击“法论功”等邪教、有关禁毒、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相衔接、打黑除恶等专项活动,并对全疆检察机关的专项活动进行指导。

十、围绕侦查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硏究活动;与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安全厅、海关等侦查机关、自治区行政执法机关召开联席会议,沟通、协调、解决侦查监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十一、研究制定全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实施办法和意见;负责侦査监督业务规范化建设,制定有关细则规定。

十ニ、完成高检院和本院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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