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指导全疆检察机关对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以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全疆各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全疆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提出抗诉;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对全疆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或提请抗诉】;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出庭履行职务,并对法院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活动中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在民事[经济]案件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研究分析全疆民事[经济]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工作对策;制定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