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控告检察
负责指导全疆检察机关控告举报检察工作,接待群众来访,负责“检察长接待日”的协访,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和单位的报案、举报、控告和申诉;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检察长批交的举报案件线索进行初核,对作出不立案决定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组织全疆检察机关开展举报宣传和全国、全疆文明接待室创建;综合反映控告和举报情况,制定控告和举报工作细则、规定。
(二)刑事申诉检察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的职能活动,承担着司法监督制约、权利救济保障、社会矛盾化解等多重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对经审查或复查认为正确的决定予以维持,对确有错误的决定依法纠正;
(2)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对经审查或复查认为正确的裁判,作出不予提出抗诉的决定,对确有错误的裁判,提出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席再审法庭支持抗诉;
(3)做好刑事申诉案件的善后息诉工作;
(4)统一办理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
(5)根据当事人申诉或依照职权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刑事赔偿决定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赔偿决定以及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赔偿判决、裁定进行监督;
(6)根据有关规定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