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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案例同台比拼 全景展现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履职成效
    时间:2025-12-06  作者:  新闻来源: 大号字

    2025年12月3日上午,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举办的全区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评选活动终评现场,来自12个分州市院的检察人员,以“汇报+PPT演示”的方式,讲述了10个立案监督案例、10个侦查活动监督案例的办案履职过程和心得。评选过程向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同步视频直播。经评委现场打分,最终评选出“全区十佳侦查监督案例”和10个“全区优秀侦查监督案例”。

    20个进入终评的案例覆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检察、检察侦查等刑事检察业务条线,从监督类型上看,涵盖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纠正漏捕漏诉、纠正侦查取证违法等不同类型;从诉讼环节上看,包括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不同环节。

    走出案卷,注重亲历性审查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经验交流座谈会议强调,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以调取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材料的准确性、时效性,推动提升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

    此次终评的20个案例,办案检察官们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自行补充侦查权,为高质效监督办案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以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吴某某酒后驾车侧翻,致使乘车的吕某某重伤昏迷,因酒驾证据未及时固定,吕某某两次报案、一次复议,得到的却是“无法证实酒后驾驶”的不予立案决定。

    “没有鉴定意见,绝不代表真相无法查明!我们打破‘唯鉴定论’的思维定式,明确了‘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据体系’的破局思路,对当晚共同聚餐人员开展询问,调取就医病历、执法记录仪视频,督促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责任认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事实查清后,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提起公诉,吴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52万余元。

    “我当时在侦协办提前介入这个案子时,第一眼看到这个孩子,就觉得他肯定没有17岁。”何某某涉嫌盗窃案的办案检察官现在仍记得第一次见到何某某时的情景和直觉。

    2023年11月,何某某因盗窃两千余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户籍信息显示其出生于2006年7月20日,作案时已年满16周岁。但检察官在与其谈话时,何某某称自己是2010年6月出生于新疆某医院。

    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既是关键的定罪证据,又是重要的量刑依据。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何某某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并走访当年何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询问何某某的父亲及当年办理户籍登记的村书记,最终确认何某某的真实出生日期为2010年7月,作案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事实查清后,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同时,检察机关还向何某某的父亲发出了《督促监护令》,督促其正确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强化检察监督,就是要较真不松劲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将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令全场听众印象深刻的一个案例是阿勒泰检察分院办理的吐某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吐某可能存在一起未被侦破的命案线索,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对当地近两年“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进行排查,发现图某某死亡案与命案线索高度吻合,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并在做好被害人家属工作的基础上,对图某某开坟验尸。经鉴定,图某某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确定系“他人暴力致死”。经对复勘提取的检材作DNA比对,检出吐某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吾某的DNA。在充足的客观证据面前,吐某、吾某如实供述了二人酒后拳打脚踢致图某某死亡,后将尸体转移至楼梯处伪造“醉酒摔倒”假象的犯罪事实。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吐某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六年三个月不等刑罚。

    另一起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件是伊犁州检察院办理的曹某合同诈骗、诈骗案。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向伊犁州检察院提出申诉。伊犁州检察院经全面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查阅申诉材料,并实地走访有关单位和企业,发现该案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情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案被重新立案侦查。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实质性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重点,以资金来源去向为主线,查明曹某履约能力、履约情况、违约后表现,并对涉案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先后提出数十条侦查取证意见,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查明曹某冒用上海某基金公司的名义,骗取多名企业家股权、投资款并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经提起公诉,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以往我们觉得检察官出庭公诉表现精彩,没想到监督办案也足够精彩!希望检察机关未来能够更加关注刑民交叉的案件,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充分展现法律监督机关的责任与担当。”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宏表示。

    做实全流程监督,不断追求高质效

    应勇检察长指出,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力量。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康某某交通肇事案正是“全流程监督”的真实写照。凌晨时分,刘某某、康某某分别驾驶汽车在城市快速路追逐竞驶,车辆失控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车受损、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介入侦查,逐帧细致查看行车记录仪音视频资料发现,事故发生后,二人立即串供,通话长达7分钟,试图掩盖追逐竞驶行为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决定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在进一步的审查中,我们发现,主观恶性更深、事后串供并逃逸的刘某某,被遗漏在侦查视线之外。我们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批准逮捕刘某某。”办案检察官介绍到。公安机关将刘某某、康某某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追逐竞驶,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并已实际造成严重实害后果,决定改变案件定性,对刘某某、康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件虽然办结,但是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辖区年轻群体喜欢“飙车炸街”“非法改装汽车”等问题,水磨沟区检察院推动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整治专项工作,交警部门处罚“非法改装车辆”行为597起,辖区范围内“非法改装”“飙车炸街”行为得到初步治理,投诉警情明显下降。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旁听庭审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组织10余名“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人旁听,以案为鉴。

    从个案到类案,推动治理深层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就是抓前端、治未病,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督促纠正违法,推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我们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检警信息共享工作时,发现了一桩‘悬而未决’的旧案,一起在2022年4月就已作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性决定的案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仍未移送审查起诉。”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讲述了他们办理的一批“久侦不移”侦查活动监督案。

    “我们立刻意识到,办案系统并未设置对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后续督促移送起诉的提示功能,这就容易导致忽略对这些‘旧案件’的跟踪监督,形成监督的盲区。这种情况也许不是个例,需要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如何从海量的案件中精准识别同类线索,变个案监督为类案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并未依靠传统的人工查阅一件件“翻旧账”,而是通过科技赋能,创建了“久侦不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决心要“让数据说话、用模型开路”。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筛选了近两年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数据,与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并通过匹配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确定案件是否移送起诉,未移送的即为疑似监督线索。“通过该模型我们发现疑似监督线索六十余条,经过核实,发现未及时移送起诉的构罪不捕案件近四十件,监督模型的精准率达82.81%。”

    发现问题只是起点,解决问题、实现长效治理才是关键。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把脉问诊”,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规范办案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在检警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全部案件均得到依法规范办理,同时,还共同建立了常态化预防清理“挂案”的工作机制。

    “参与终评的案件涉及罪名广泛、监督方式多样、监督效果突出,体现了新疆检察机关近年来侦查监督工作的蓬勃发展。下一步我们会持续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机制,着力提升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跟踪督促、监督纠正的能力,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锋志表示。

    20个优秀侦查监督案例是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缩影,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关乎犯罪者有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者有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人民检察官对捍卫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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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个案例同台比拼 全景展现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履职成效

      2026-01-12

    2025年12月3日上午,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举办的全区检察机关优秀侦查监督案例评选活动终评现场,来自12个分州市院的检察人员,以“汇报+PPT演示”的方式,讲述了10个立案监督案例、10个侦查活动监督案例的办案履职过程和心得。评选过程向全区三级检察机关同步视频直播。经评委现场打分,最终评选出“全区十佳侦查监督案例”和10个“全区优秀侦查监督案例”。

    20个进入终评的案例覆盖普通犯罪、重大犯罪、经济犯罪、未成年人检察、检察侦查等刑事检察业务条线,从监督类型上看,涵盖监督立案、监督撤案、纠正漏捕漏诉、纠正侦查取证违法等不同类型;从诉讼环节上看,包括介入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等不同环节。

    走出案卷,注重亲历性审查

    全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经验交流座谈会议强调,要加强对监督事项的调查核实工作,以调取证据的亲历性保障获取证据、补强证据材料的准确性、时效性,推动提升调查核实结果的真实性、权威性。

    此次终评的20个案例,办案检察官们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自行补充侦查权,为高质效监督办案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以吴某某交通肇事案为例——吴某某酒后驾车侧翻,致使乘车的吕某某重伤昏迷,因酒驾证据未及时固定,吕某某两次报案、一次复议,得到的却是“无法证实酒后驾驶”的不予立案决定。

    “没有鉴定意见,绝不代表真相无法查明!我们打破‘唯鉴定论’的思维定式,明确了‘以间接证据构建证据体系’的破局思路,对当晚共同聚餐人员开展询问,调取就医病历、执法记录仪视频,督促公安机关开展事故责任认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事实查清后,沙湾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提起公诉,吴某某因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吕某某经济损失52万余元。

    “我当时在侦协办提前介入这个案子时,第一眼看到这个孩子,就觉得他肯定没有17岁。”何某某涉嫌盗窃案的办案检察官现在仍记得第一次见到何某某时的情景和直觉。

    2023年11月,何某某因盗窃两千余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户籍信息显示其出生于2006年7月20日,作案时已年满16周岁。但检察官在与其谈话时,何某某称自己是2010年6月出生于新疆某医院。

    刑事责任年龄是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重要因素,既是关键的定罪证据,又是重要的量刑依据。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调取何某某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并走访当年何某某居住地的村委会,询问何某某的父亲及当年办理户籍登记的村书记,最终确认何某某的真实出生日期为2010年7月,作案时不满16周岁,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事实查清后,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监督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同时,检察机关还向何某某的父亲发出了《督促监护令》,督促其正确及时履行监护职责。

    强化检察监督,就是要较真不松劲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将作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

    令全场听众印象深刻的一个案例是阿勒泰检察分院办理的吐某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案。

    检察机关在审查该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吐某可能存在一起未被侦破的命案线索,立即会同公安机关对当地近两年“非正常死亡”案事件进行排查,发现图某某死亡案与命案线索高度吻合,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复勘,并在做好被害人家属工作的基础上,对图某某开坟验尸。经鉴定,图某某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确定系“他人暴力致死”。经对复勘提取的检材作DNA比对,检出吐某及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吾某的DNA。在充足的客观证据面前,吐某、吾某如实供述了二人酒后拳打脚踢致图某某死亡,后将尸体转移至楼梯处伪造“醉酒摔倒”假象的犯罪事实。该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吐某等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至六年三个月不等刑罚。

    另一起令人印象深刻的案件是伊犁州检察院办理的曹某合同诈骗、诈骗案。被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撤案决定,向伊犁州检察院提出申诉。伊犁州检察院经全面听取申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查阅申诉材料,并实地走访有关单位和企业,发现该案存在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属于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情形,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该案被重新立案侦查。同时,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实质性引导侦查,帮助公安机关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重点,以资金来源去向为主线,查明曹某履约能力、履约情况、违约后表现,并对涉案财产及时查封、扣押,先后提出数十条侦查取证意见,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查明曹某冒用上海某基金公司的名义,骗取多名企业家股权、投资款并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经提起公诉,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200万元。

    “以往我们觉得检察官出庭公诉表现精彩,没想到监督办案也足够精彩!希望检察机关未来能够更加关注刑民交叉的案件,厘清罪与非罪的边界,充分展现法律监督机关的责任与担当。”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曹宏表示。

    做实全流程监督,不断追求高质效

    应勇检察长指出,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中国特色刑事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是追诉犯罪、维护稳定、保障人权、守护公正的重要力量。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康某某交通肇事案正是“全流程监督”的真实写照。凌晨时分,刘某某、康某某分别驾驶汽车在城市快速路追逐竞驶,车辆失控发生连环碰撞,造成四车受损、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一级的严重后果。

    检察机关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介入侦查,逐帧细致查看行车记录仪音视频资料发现,事故发生后,二人立即串供,通话长达7分钟,试图掩盖追逐竞驶行为的主观意图十分明显,决定监督公安机关及时立案侦查。

    “在进一步的审查中,我们发现,主观恶性更深、事后串供并逃逸的刘某某,被遗漏在侦查视线之外。我们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批准逮捕刘某某。”办案检察官介绍到。公安机关将刘某某、康某某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本案中的追逐竞驶,与放火、爆炸等行为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并已实际造成严重实害后果,决定改变案件定性,对刘某某、康某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康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件虽然办结,但是对于案件中暴露出的辖区年轻群体喜欢“飙车炸街”“非法改装汽车”等问题,水磨沟区检察院推动公安机关开展集中整治专项工作,交警部门处罚“非法改装车辆”行为597起,辖区范围内“非法改装”“飙车炸街”行为得到初步治理,投诉警情明显下降。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公开旁听庭审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组织10余名“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人旁听,以案为鉴。

    从个案到类案,推动治理深层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就是抓前端、治未病,要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在督促纠正违法,推动社会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我们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开展检警信息共享工作时,发现了一桩‘悬而未决’的旧案,一起在2022年4月就已作出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性决定的案件,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仍未移送审查起诉。”乌鲁木齐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讲述了他们办理的一批“久侦不移”侦查活动监督案。

    “我们立刻意识到,办案系统并未设置对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案件的后续督促移送起诉的提示功能,这就容易导致忽略对这些‘旧案件’的跟踪监督,形成监督的盲区。这种情况也许不是个例,需要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如何从海量的案件中精准识别同类线索,变个案监督为类案监督?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并未依靠传统的人工查阅一件件“翻旧账”,而是通过科技赋能,创建了“久侦不移”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决心要“让数据说话、用模型开路”。

    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筛选了近两年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数据,与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并通过匹配犯罪嫌疑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确定案件是否移送起诉,未移送的即为疑似监督线索。“通过该模型我们发现疑似监督线索六十余条,经过核实,发现未及时移送起诉的构罪不捕案件近四十件,监督模型的精准率达82.81%。”

    发现问题只是起点,解决问题、实现长效治理才是关键。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把脉问诊”,针对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规范办案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在检警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全部案件均得到依法规范办理,同时,还共同建立了常态化预防清理“挂案”的工作机制。

    “参与终评的案件涉及罪名广泛、监督方式多样、监督效果突出,体现了新疆检察机关近年来侦查监督工作的蓬勃发展。下一步我们会持续全面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机制,着力提升线索发现、调查核实、跟踪督促、监督纠正的能力,真正做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锋志表示。

    20个优秀侦查监督案例是全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的缩影,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关乎犯罪者有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无辜者有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人民检察官对捍卫公平正义的追求和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