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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宣判
时间:2018-01-09  作者:杨舒涵  新闻来源:新疆日报  【字号: | |
 2017年12月26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全区法院审理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从新源县阿热勒托别镇哈拉海依苏村一村民手中以合同转让的形式取得168亩草场承包权,该地块位于国家公益林用地范围内,2005年由新源县政府颁发林权证。2012年2月,王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某某,工商核准登记为从事免烧砖,水泥制品的生产、销售及砂石料销售。该公司在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未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未依法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有该土地,并在该土地上建设厂房等设施,从事非法采砂等活动直至2017年5月。

案发后,经鉴定,其涉案土地为三级公益林地,权属为国家所有,破坏面积共计88.51亩。经现场勘验,涉案土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均被破坏,土地修复费用为70余万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副院长洪流担任此案的审判长。法院认为,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公司、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公益林地88.51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进行非法采砂,数量较大,并造成被占用林地的原有林业种植条件及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林地、草地等均属于农用地,因此被告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造成的环境破坏应当承担修复和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依法当庭作出宣判:被告单位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新源县某砂石水泥制品公司赔偿土地修复费用70万余元。

据悉,去年11月,伊犁州分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新疆唯一一家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此次开庭审理的这起环境公益诉讼案,标志着新疆环境公益诉讼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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