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让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办理,我们变更一下办案单元。”7月27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贡春霞与同事交流工作。
去年7月17日起,伊犁州检察院各处室检察官在统一业务应用平台内处理案件,或被设置为独任办案单元,或被设置为办案组单元,各单元可以选择助理检察官作为协助人办案,原来的“一人办一案”模式变为“多人办一案”模式,检察官办案权限、职责分工进一步强化,但决定权基本都在员额检察官手中。
“员额检察官因短时间不在岗,需要变更承办人的,可以使用变更办案单元按钮,由副检察长审批,案管部门即可将案件变更为其他检察官办理;员额检察官不在岗3日以上的,其所在处室内勤可申请检察官不在位登记,案管部门即可跳过该不在位人员,将受理的案件分给他人。”贡春霞介绍,为了使“监督、管理、参谋、服务”工作更完整、更系统、更深入,该院探索建立“1+2+5”工作机制,运行十分有效。
“1”条主线,即以建立绩效考核与司法档案机制为中心,运用案件流程监控、质量评查、业务分析研判、情况通报等手段,检查司法办案权力清单制、办案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个基本路径,即“流程监控”和“案件质量评查”,将监控工作与案件质量评查系统结合起来。坚持将“日巡查”和“半年通报”的流程监控结果直接推送到绩效考核和司法档案中;将“常态抽查”和“专项评查”的结果计入绩效考核和司法档案中。
同时,伊犁州检察院还将领导干部办案台账、检察官办案定期通报、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信息公开、统计数据分析“5”个重点工作紧密衔接。通过全面开展流程监控工作和案件质量评查,对承办人的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办案类别、办案效率有一个总体量化评价结果。在“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检察官办案体制基础上,实行“领导干部办案台账制”“员额检察官办案定期通报制度”,推动“1+2+5”工作机制和办案模式的深入运行,进一步强化案件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