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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条规每日一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二)
时间:2018-10-09  作者:  新闻来源:新疆检察  【字号: |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知识解答

2018416日·国监发[2018]2

 

3.处理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如何匹配使用: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给予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其中,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如果担任公职,应当依法给予其撤职等政务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开除公职。

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解除: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受处分的公职人员不再受原处分影响。受到降级或者撖职处分的,处分解除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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