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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政纪条规每日一学】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一)
时间:2018-10-08  作者:  新闻来源:新疆检察  【字号: | |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有关知识解答

2018416日·国监发[2018]2

 

1.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有哪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公职人员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涉嫌犯罪的,政务处分决定如何作出: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严重违犯党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党组织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后,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先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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